2015-07-24 01:33: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王 伟
近几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各地发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越来越高,特别是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不断发生,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群体闹事事件和群体上访案件也有增无减,对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了有效地化解各种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非常有必要对当前的医疗纠纷进行研究。笔者在工作中接触过不少的医疗纠纷,也参加处理过不少的医疗纠纷,在此,笔者针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进行一些分析,并谈一些对策建议,供有关单位预防、调处医疗纠纷和研究医疗纠纷时参考。
一、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性质难确定,责任难划分。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医疗服务中不可回避的、无法杜绝的问题。在各种医疗纠纷中,有的确实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错,而导致患者发生不良后果,但多数是医疗机构无诊疗护理过失,或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其过失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发生医疗纠纷后,只有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才能对纠纷的性质准确定性,才能对事故的责任准确划分。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旦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了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便认为医方一定有过错,他们既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也反对医方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因为他们总怀疑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与医疗机构有关系),因没有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调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致使纠纷性质难以确定,责任难以划分。
(二)患者索赔要求过高,且让步的余地很小。现在,只要患者在医治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后果,其家属不管医疗机构有无过错,都狮子大开口向医方索赔,索赔要求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而且,很少让步。按照国家规定,医疗事故只能依照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但这个行政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太低,如造成患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以在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中,多数患者及其家属不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处理,多数都是按照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强烈要求而依照法律效力更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而这个赔偿标准要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高得多,如造成患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最长达到20年,造成患者残疾的,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最长也是20年。
(三)患方参与人员多,且不走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只要患者在医院出了问题,患者及其家属大多数不走正当途径,不申请有关组织或机构依法调处,而是抱着“不闹不处理,小闹小处理,大闹大处理”的思想,组织大批亲朋好友聚集医院,与院方扯皮,或者组织大批亲朋好友到党政机关上访。如果患者死亡,其亲朋好友就会在医院设置灵堂、堆放花圈、燃烧钱纸、封堵大门、拉扯横幅、张贴标语、殴打医护人员,甚至在网上乱发帖子,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
(四)在调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多,社会影响大。现在稍微复杂一点的医疗纠纷,靠个别单位或机构调处是很难调处成功的,都会有几个单位或机构参加调处。特别是患者死在医疗机构后,都会有当地政法委、政府维稳机构、政府信访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及患者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原会等单位参加调解处理,效果好的几天能处理完毕,效果不好的调解10天半个月也达不成协议,拖的时间越长社会影响越大,对医疗机构工作和声誉的影响也越大。
二、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因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
1.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不好而引起纠纷。在通常情况下,患者或其家属出于对患者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而向医护人员询问一些问题,医护人员有义务作负责的、认真的、耐心的回答,但少数医护人员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反复询问非常不耐烦,对患者及其家属态度冷漠、出言不逊。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患者及其家属必然就会联想到医生的恶劣态度而与医方发生纠纷。
2.因医生的明显过错导致病员发生不良后果甚至严重后果,进而发生医患纠纷。如因医生疏忽大意,将止血钳、止血纱布、导尿管等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患身体上的痛苦和再次手术的经济损失;明明患者是甲器官有问题,但因医生疏忽大意却切除了患者的乙器官;患者的器官明明可以保留的却被医生轻易切除;由于医生包扎过紧,造成伤者肢体组织完全坏死而不得不截肢;几种不同的病因有时会表现出相似的症状,但因医生过于自信,不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就盲目下结论作出错误的判断,致使患者发生严重的后果等等。
3.在现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下,和现有医生的技术水平下,患者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生误诊误治、漏诊漏治,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于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4.因医生无法克服的困难或医生的失职行为而延误了患者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于是,医患之间发生纠纷。
(二)因患者自身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
1.患者不配合医生治疗,不按时按要求服药,不按时按要求护理,不按时复诊等等而导致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于是医患之间发生纠纷。
2.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而发生纠纷。如患者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对手术或操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对施行某些抢救措施可能发生的某些不良后果,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等等不理解,认为这些情况和结果的发生都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因而导致纠纷发生。
3.患者一边在接诊的医院治疗,一边偷偷到别的医院或私人诊所去打针服药而导致病情加重、恶化,甚至死亡,于是患者或其家属与接诊主治的医院发生纠纷。
4.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于是医患之间发生纠纷。
5.患者为了某种私欲而无理取闹。如有的患者及其家属故意以医疗事故为由与医院吵闹,以达到免掉其医疗费的目的。有的患者甚至为了从医院获得一笔不义之财而假借医疗事故的名义与医院吵闹,要求医院赔偿。
三、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虽然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医疗纠纷确实也很难避免,但有些医疗纠纷通过采取预防措施是可以减少或避免的。所以,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主要预防措施:
1.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要不断加强医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医生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这也是预防医疗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2.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第一,要不断地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要经常性地督促医护人员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避免和杜绝发生诊疗过错及护理过错。第二,要经常对医护人员经行社会主义医德医风教育,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为宗旨,端正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第三,医生要多与患者沟通交流,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措施和可能引发的后果、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等,要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忧患者之所忧。要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新型医患关系。
3.改善医疗条件和医疗环境。要增加医疗投入,更新医疗设备,引进先进医疗技术,以提高诊治效果。要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提高后勤服务质量,改善医护环境,要让患者心情舒畅地接受治疗和护理,要让患者住在医院有住在自己家里一样的好心情和舒适感觉。
(二)及时依法调处医患纠纷,避免纠纷恶化。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尽量避免矛盾升级。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首先要耐心地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各方的责任,然后协商解决纠纷。该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进行赔偿,尽量避免矛盾升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医疗机构要及时上报到当地政府维稳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然后,说服患者或其家属申请当地政府维稳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调处,如果当地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就说服患者或其家属申请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也可建议患方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2.及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严格依法调处医患纠纷。对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功的医患纠纷,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要向患者及其家属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是医疗事故的,则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合理公正地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并结合国家规定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对于拒不接受调解机构公正合法的调处意见的,则劝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调处医疗纠纷的积极作用。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都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的。1978年以后,法医开始介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处理。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成立了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员、政法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各种医疗纠纷,收到很好效果,避免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独家调解时,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娘家人”,两者之间是“父子关系”,所以怀疑其调解不公而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意见,致使很多医疗纠纷调解不能成功。因此,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多系统共同参与的医疗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调处医疗纠纷的积极作用,由第三方引导医患双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决医疗纠纷。
(四)建立医务人员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分散医疗风险。医学是一门非常深奥的科学,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仍然还有很多医学难题至今没有被破解,仍然还有很多医学问题至今还没有被人类所认识。再高明的医生,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从未出现过的新情况,也会碰到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所以,在技术层面上讲,医疗事故谁也难以避免。同时,“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再高明的医生也会有失误的时候,因此,通过建立“医务人员医疗风险保险”,让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同分担医疗风险,不仅可以减轻家医疗机构的赔偿压力,而且也能让患者及其家属在遭遇医疗事故时获得合理的赔偿,这样也有利于医疗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
(五)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医。第一,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要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二,要严肃处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严重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三,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对故意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要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荆门市京山县坪坝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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