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张晋荣
修改后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责任主体、程序及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一项尊重司法规律、尊重法律事实的程序设计。这一规则反映了国家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与选择,关系到司法机关之间职能关系的重新定位与调整。实施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是预防刑事错案的有效且可行路径之一。笔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和刑事错案预防路径进行阐释。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独特价值
(一)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精神。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了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态度。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和纠正,显示出一种价值平衡与取舍,即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发生冲突时,以保障人权为首要价值取向。同时在刑事诉讼双重价值目标选择时保持一定的张力,特定情况下不损害人权保障和客观真实义务的轻微不合法取证,规定可以采信,弥补了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可能放纵犯罪的不足。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侧重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精神相契合,符合我国国情。
(二)突出了程序公正的首要价值取向。程序公正为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设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修改后刑诉法将以法定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予以否定和排除,体现了程序公正的首要价值取向,即当程序公正与实体真实发生抵触或矛盾时,应当进行利益权衡,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原则。
(三)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全过程,实质是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这就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做到依法、全面、客观,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司法机关负有收集、判断、运用控诉和辩护两方面证据的法定义务,最大限度以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还原案件真相,围绕证据定罪量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取证标准、证明标准、采信标准等证据规则有效衔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为司法机关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追究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法治建设科学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四)有效预防刑事错案。完善证据制度是预防刑事错案最直接、最根本的手段和措施。刑事错案的成因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和伪造证据等,排除非法证据、明确证据裁判原则和证明标准正是预防刑事错案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符合刑事诉讼的整体价值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总体需要。证据是刑事诉讼结论最重要的依据,正确履行客观性义务、提高收集固定审查证据的能力成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确保办案质量的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树立证据意识和完善证据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是构建防范刑事错案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
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防范刑事错案的辩证关系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重要的证据规则,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弥补了我国证据规则以往不系统、不具体的缺失,有利于刑事诉讼中法治原则的贯彻。
(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防范刑事错案都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证据的审查贯穿于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界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保障案件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运用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发现客观真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旦缺失,刑事诉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加强证据意识、完善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科学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防范刑事错案的重要保障。对证据的不当解读和运用是刑事错案的重要成因之一,正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成为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从刑事诉讼规律上看,在还原案件真相的同时,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障人权。实践中,取证不合法、不规范直接导致引起刑事错案的概率大增,必须认真贯彻程序公正原则,严禁非法取证,把好办案程序关和事实证据关。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是证据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还涉及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刑事政策的调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为加强诉讼监督、预防和纠正刑事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实现防范刑事错案的任务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完善。防范刑事错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又需要完善司法制度,还需要发挥舆论引导和影响作用。落实和完善证据制度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工作重心,必须规范和强化刑事诉讼监督。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明确证据证明标准、禁止非法取证,来严格规范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源头上防范刑事错案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防范刑事错案的基本路径
(一)树立依法、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切实贯彻修改后刑诉法。防止刑事错案,关键要靠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队伍。一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内部监督等活动,全面提升队伍执法能力。强化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把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和精神贯彻落实到每一起具体案件中,防止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发生。二要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非法取证。合理适用证据裁判原则,对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坚守防止刑事错案的司法底线。三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充分领会修改后刑诉法对执法办案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坚持理性、平和、规范、文明执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对接修改后刑诉法。
(二)坚持程序正义,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有利于确保法律真实接近于客观真实。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恪守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法治原则。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精于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有序高效运行,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二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标,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加强法律文书分析论证和释法说理,使每一起案件都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三是深化检务公开,建立案件流程查询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扩大检察机关的影响力,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赖。
(三)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防范刑事错案长效机制。完善办案制度、创新案件办理质量机制,是防范刑事错案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侦查机制,推进侦诉合作制约机制。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实现侦查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把引导侦查和监督侦查有机结合,形成程序规范上的制约,保障刑事诉讼法价值的实现。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注重办案风险研判,对重大复杂案件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定性错误、激化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论证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三是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错案责任承担,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推行办案终身负责制,严格按制度规范规定的标准落实相关人责任追究,并适时修改错案追究制度中不科学的内容,有效纠正和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四)尊重司法和诉讼规律,完善执法考评机制。只有把执法办案纳入科学管理之中,通过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才能保证执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一是建立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业务部门办案流程,细化办案环节操作要求,规范办案行为,确保执法办案环节均符合刑事司法程序规范要求。二是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体系设置、标准设定、运行措施等既要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又要符合刑事诉讼特点和规律,突出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将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三是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机制。把定期督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书面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检查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切实保障检纪严明、执法高效,提升执法办案公信力。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