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饶学兵 黄世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播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智囊机构和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直接影响其议事、议案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当前,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是最高检察院检委会的议事规则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检委会工作中这种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是当前检委会工作的一大弊端,特别是在基层检委会的工作中更为明显。因此,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已成为目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运行状况
从目前基层院检委会组成人员的运行效果来看,存在个人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责任主体不明确、议案质量不高、错案责任追究不完善等问题。
1、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检委会作为检察院内部的法定决策机构,必然要求成员应该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而现实中,一些基层院往往按行政职务来确定检委会委员的人选,甚至将年龄偏大或退居二线的领导安排为检委会委员以确保其行政待遇。有的还出现了把委员资格作为一种官位待遇进行分配,而不考虑其法律知识背景和业务素质的状况,造成了检委会委员的任免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非专业化。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有的委员学历偏低,有的业务水平不全面,有的委员仅对检察业务某一方面的法律较为精通,讨论案件往往凭经验,提不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有的个别委员在讨论决策中,或是随声附和,或是夸夸其谈、不着边际等。近年来,在检委会设立专职委员成为了基层院检委会改革的一个热点,但实践中有的检察院将因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或者因竞争上岗而落聘的原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作为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而不专”现象突出,这就完全与设立专职委员的初衷相违背了。
2、责任主体不明确。现行的检委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这种集体负责制往往成为“人人负责、人人无责”的弊端。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可以把疑难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以作为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部分委员的意见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的转换成为日检委会集体决策的结果;个别委员可以吧检委会讨论案件作为其主张个人偏见,甚至徇私枉法的机会等等。一段出现错误或失误,无法界定责任人,只能有集体承担。
3、责任追究虚化。《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这种集体承担责任,由于无法界定到个体,使得责任追究成为空话。
二、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责任提高对策
如何切实提高基层检委会决策质量和委员委员的责任意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从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人素质以及改革现行检委会运行机制上加以完善。
1、提高业务素质。检委会委员的业务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因此,首先应当把对检委会委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目前,虽然各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大多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并且具有某一方面相对较高的检察业务素质,但是他们并非不需要知识更新和接受再教育、再培训。有些委员长期凭经验和感觉履行议事决策职能,已有的业务知识过于陈旧。虽然各基层院检委会每年都制定较为具体的业务学习计划,但以各基层院为单位组织的检委会学习毕竟具有程序化、简单化、层次低的特点,缺乏接受较高层次业务培训的机会。鉴于此,上级院应多组织一些针对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的集中业务培训,组织委员对疑难案件中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学习,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
2、建立委员“能上能下”体制。
一是用足委员名额。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3条的规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最多配置由原来的9人增至15人,据此,基层院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改善各级检委会的组织结构,要用足检委会委员名额,尽量多吸收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且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检委会中来。
二是严格任职资格。要建构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制度,析离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务的联系,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理论水平及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提高检委会委员任职人员的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要打破传统的论资排辈,按行政职务确定检委会委员的不科学做法。注重从专业性、广泛性、权威性三个方面考虑进行配备,改变重资历、重职级的倾向。专职委员必须选择具有较高检察业务素质和丰富办案经验,并具有相当组织协调能力和高度责任心的资深检察官来担任专职委员,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参谋建议作用。
三是打破委员终身制。要按照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的要求,在检委会中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每个委员履职情况,从品德修养、业务素质、政治素质三方面进行考核,并就能否胜任本职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检委会委员任期“终身制”,目前尚无任期规定,导致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一些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吸收不进来。要废除检委会委员终身制,委员的任职可与同级检察长的任期相同,任期5年,期限届满,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可连续任职,但是不得超过两届。真正实现“能上能下”,优化检委会组织结构。
3、制定科学规范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
一是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修订,对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提高检委会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法律依据。鉴于以前检委会会议召开的“随意”性,应制定科学、详细的检委会工作程序,对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方式、会议的主持、案卷的审阅、表决的方式、会议的记录、回避的提出和决定、检委会决定的跟踪检查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各种会议程序,正确界定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和检委会会议的讨论议题范围,突出检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决策功能,规范议事范围,防止“膨胀”和“缩小”。
二是规范委员发表意见。要提前三至五日向各委员提供讨论报告,要求委员做好书面发言提纲等准备工作,防止仓促发言,随声附和。委员上回发表意见与书面发言提纲不一致时,该委员应作出说明获解释。委员书面发言提纲,应作为考核委员工作质量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4、建立委员个人责任追究制。
一是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委会委员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评议。其次,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嫌疑人不服从逮捕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做出撤案决定的案件,必须由人民监督员表决。第三,检委会还要接受有关专家、媒体、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人民群众从每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外,基层院检委会还要将“检委会纪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备案,接受上级院对会议纪要的审查和监督。
二是完善责任追究制。为保证基层院规范、高效、高质运行,检委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非客观性原因而造成的检察委员会决策上的错误,既要追究检察长的责任,又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委员的个人责任;要彻底杜绝委员们模糊表态,“两可”意见,以促使委员正确、认真履职,。委员个人主观上不负责任或者客观上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准确等原因造成错案的,要坚决追究个人责任;对检委会在讨论案件时个别委员的发言与大多数的观点不一致,事后证明其观点是错误的,如果属于首次,则应提出口头警告;如果第二次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责其写出书面检查,向其“亮黄牌”;如果第三次还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向其“亮红牌”,免除其检委会委员资格。如果属于以权谋私、有意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在撤销其检委会委员资格的同时,还要根据《检察官法》及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规定予以从严处理。对于检察长在讨论发言中有意压制委员不同意见、运用权势强行通过的案件,而事后证明案件是错案的,要追究检察长的责任。
基层检察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石,全国80%的检察院在基层,94%的业务工作在基层,切实增强基层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十分必要。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