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邵 伟
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体现刑事政策的政治工作,有别于纯粹意义上的民商事调解。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情况更为复杂,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遇到此类有调解基础的案件,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案结事了的办案意识,力争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双统一。在主持调解时,要充分取得被害人和被告人亲属的信任,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法官中立保护之下。如何使调解工作做的更好,需要把好每个环节。把庭前征询意见与庭审调解,庭审调解与庭后调解有机的结合起来,不轻易放弃。于情,当事人能够觉得情到深处;于理,当事人能够觉得理能服人;于法,当事人能够息诉服判。
一是用公心赢得公信。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权益 、人格一律平等,充分体现既保护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权利,又要尊重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调解初级阶段,要分清案件性质,对依法可以调解并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力争调解结案。结合二审案件调解的特点,办案法官既要审时度势驾驭好案件审判全程,又要扮演好案件的当事人角色。
第一要当好公仆。法官判案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行使权力时面对的当事人大多数是普通百姓,法官要有推己及人的思想,用认真的办案态度去感化当事人。用爱心、细心、耐心去调处矛盾,平衡利益。第二要爱岗敬业。法官办案要把娴熟的业务水平融汇到调解工作中,正确判别原审判决的准确性。认真负责的向一审法院了解案件的判决理由和依据,做到心中有数,为下步调解打好基础。第三要有责任感。办案法官要负起责任,严把最后一道防线。要充分理解双方当事人心态,引导当事人理性的宣泄压抑情绪,把握好最后一次机会。经过调解结案的,其结果要经得起社会评判和历史检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如黄石市柯某杀人案,一审判处死缓刑,检察机关抗诉,被害人亲属坚决要求判处柯某死立刑,并准备发动村民签署联名信和进京上访等给二审施加压力。根据案件证据达不到判处极刑的标准及柯某从小失去双亲且犯罪时刚刚成年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主动与在原告人中有绝对话语权且有过参军经历的被害人儿子联系,与其谈部队生活。回首往事,感同身受,这个身高1米8的铁汉子最终被打动,并主动帮着做其他几位原告人的思想工作,一致书面承诺不上访,接受法院最终裁判结果。这是一起没有改变被告人量刑,且其亲属自愿作出赔偿,失去亲人的被害人亲属由对抗转而支持法院工作的案件。
关于要求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的问题,除非被害人亲属自愿外,也应灵活处理,切不可生硬。被害人亲属本来承受着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而不愿书面谅解,这样的情况可以突破一些固定模式。只要能够达到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效果,只要是被害人亲属自愿接受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案件,都不失为法律与社会效果双丰收的案件。
二是用诚心赢得人心。大多数法官都有同感,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往往花费的精力远远超过刑事部分的审理,这就要求办案法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韧劲,调解中注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让当事人解除戒备心态。对每一起有调解余地的案件,要力争最大限度地调解结案,达到案结事了。
如咸宁市晏某某杀人案,原告人情绪激动,施加压力,一审判处晏某某死立刑。此案因是感情纠纷,且晏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属慎杀对象。晏某某家人本来也痛恨他不务正业,一事无成,虽然晏某某上诉了,但家人已经放弃。办案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于情于法于理三管齐下做工作,冒雨步行山路到晏家,坐在火炉边苦口婆心做工作,终于感动晏某某倔强、好强的父亲,一周内想方设法筹钱交到二审法院。经再次到被害人家里释法、讲理,最终被害人亲属谅解了晏某某。
实践中,无论是重刑改轻案件还是抗诉案件,调解重心都要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区别不同类型案件,配好药,还要煎好药。第一要腿勤。调解不是纯粹的劝解,不能只坐堂审案,深入到当事人住地往往效果更好。第二要眼勤。善于观察,直观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承受能力,尽可多的掌握调解资料。第三要口勤。与当事人多联系,多沟通。听取诉求和要求是拉近当事人与法官距离的最直接方式。将上述“三勤”贯穿到整个调解过程中,效果明显。
三是用法理明事理。刑法修订后,人们以前很多的观点并未及时转变和更新,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刑事法官要办铁案,但不能办死案。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避免生搬硬套,机械执法。依照现行刑事政策合理运用好法律对量刑调整的幅度。在释法析理时要结合公序良俗,情法并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
如孝感市邵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亲属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二审对孕妇和未成年被告人施以关照,对其亲属触动较大,转而积极配合调解,通过调查走访做工作并根据赔偿情况对被告人作出体现刑事政策的裁判结果,当事人服判息诉。武汉市吕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反响大,媒体特别关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亲属多次上访。被害人89岁高龄的母亲拄着拐杖找到法官表达诉求,办案法官不厌其烦的热情接待原告人,并向其解释如何实现求刑权。通过做工作,在没有改变被告人量刑的情况下,吕某某最终自愿作出赔偿,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附带民事调解案件,要侧重说理。在宣传法律的同时,把道理讲清讲透。有些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一般生活在当事人住地,他们深谙当地的风土人情,可借助他们的助手作用。比如在鄂西地区,就有父仇不连后的习俗。组织被告人子女共同参与调解,有时效果明显,这就是法与情交融的结果。
现今,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过数年,实践证明刑事调解日渐凸显非同寻常的作用。调解本身已然不同程度的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刑事立法本意。减少死刑,加重生刑,逐步过度到死刑的灭失,是每一个从事刑事审判乃至整个法官群体追求的最终目标。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