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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恐立法研究
2015-07-24 01:32:4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陶 悦

    当前恐怖主义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在世界范围内的负面影响日趋增强,并具有明显的地缘性特征。近年来,我国境内的恐怖分子和分裂分子的犯罪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在新疆、西藏地区活动,而是逐步向我国内地发展。面对这样严峻的反恐形势,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是预防、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然要求。本文结合我国及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形势对反恐怖主义立法进行研究。


    一、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一)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
    我国的恐怖分子主要是由“东突”分子、藏独分子、疆独分子组成的。他们打着民族主义、宗教信仰的旗号来实施恐怖活动,其真正目的则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
    (二)恐怖活动有组织性,计划严密,分工明确
    近年来我国境内恐怖主义势力逐渐效仿国外恐怖组织,强调各方势力的联合,同时进行组织建设,注重发展后备人才,借宗教、民族、民主等名义蛊惑青年人参与其中,并有计划地组织训练。
    (三)恐怖组织及其活动具有国际性
    我国境内的恐怖组织有着复杂的国际背景。一方面,我国西藏、新疆边境的分裂分子和境外的国际恐怖分子长期保持联系与合作。另一方面,这些恐怖分子及其组织积极展开与西方国家的联系,通过将中国国内的社会问题扩大化、国际化。
    (四)我国恐怖活动多由宗教和民族问题引起
    我国境内的恐怖组织成员大多来自维吾尔族和藏族这样的少数民族,他们错误地认为由于是少数民族,在政策上有不平等的待遇,在发展上没有自主权,因此企图分裂民族统一。
    
    二、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现状
    
    (一)发展进程
    早在新中国初期就在刑法草案中的第四章反革命罪里规定了“恐怖行为罪”,后来在1988年进行修改,更为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外国人不准入境。1997年的新刑法将恐怖组织作为专门的规范对象。
    2001年美国发生的“9·11”事件使整个国际社会加强反恐立法,我国在修正刑法中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将“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另一方面,自2001年“9·11”事件以来我国就开始着手制定一部系统的《反恐怖法》,并于2014年制定出了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二)立法特点
    刑法为主,诸法配合的特点。我国反恐立法是由专门立法和附属立法相结合组成。一方面,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警察法》等法律中加入反恐法律条款,加大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以附属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反恐立法容易使刑事犯罪与国际犯罪相混淆。
    具有不完整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律,而是通过不断补充《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等部门法来对制裁恐怖活动进行规范化,因此,内容较为零碎,不成体系。
    具有应急性和从重处罚的特点。在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不断扩张的背景下,为了有力打击恐怖势力,我国针对当下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形式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
    
    三、我国反恐立法的不足和建议
 
    首先,要理清楚制定反恐法的基本思路,这样内容上才不会出现偏颇。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行为,法律惩罚的是行为,而非思想,因此在制定反恐法的时候要注意把握法律处罚的对象问题。
    再者,注意处理好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发恐怖主义法属于特殊法,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则是一般法,从我国颁布的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来看,里面有很多与刑法、刑诉相重叠的,要在条例上加以区别。
    最后,为了更好地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因该在制定法律时与国际接轨。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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