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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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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2015-07-24 01:32:1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许 露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举措,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在刑诉法中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较强、直接证据获取较难、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证人容易翻供翻证等特点,使得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一种趋势。同时,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证据收集能力、出庭陈诉作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成为反贪工作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一、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该条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具体规定。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以上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反贪侦查人员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应法院通知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以及法官询问,就其侦查行为及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制度。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其侦查行为,特别是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侦查取证行为进行说明,接受法庭质证,无疑于依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的执法公信力。
    第二有利于规范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其侦查取证过程,并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陈述,现实了侦查程序的相对公开,使得侦查取证受到控、辩、审三方监督,使得反贪侦查人员不敢违法侦查、非法取证,遏制了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促使反贪侦查人员加强证据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障案件质量。
    第三有利于抑制恶意翻供、翻证行为。侦查人员作为案件的直接经办人,对被告人的供述过程、对证人取证等情况了如执掌,侦查人员出庭既会对被告人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又能针对被告人的无理辩解进行反驳,可以有效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
 
    二、司法实践中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困境
    
    (一)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侦查人员极少出庭作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更是罕见。据笔者调查,司法实践当中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仅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对常某某受贿一案出庭作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对吴某某受贿一案出庭作证等数例,从这些出庭的情况分析,司法实践当中的侦查人员出庭顶多是一种积极尝试,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临各种困难,目前仍处于一种探索阶段。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
    1、反贪侦查人员思想上还没转变,存在“不敢作证、不愿作证、不能作证”的局面。2、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的范畴不明确,极易给反贪侦查人员造成困惑。3、规范过于笼统、程序设置不清晰,易造成庭审混乱。
 
    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完善建议
 
    以上困境,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践构成困扰和挑战,也给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障碍。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作证制度。
    (一)确立原则
    1、穷尽其他一切手段原则。所谓穷尽其他一切手段原则,即检察机关在法庭调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应当优先采取其他手段进行证明。该项原则意味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检察机关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最后手段,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能采取。
    2、范围有限原则。范围有限原则是指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形和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反贪侦查人员是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才予以出庭说明情况,并且出庭陈述的范围也仅限于侦查过程中是否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搜查、扣押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程序性事项。
    3、充分保护原则。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规定相关保护机制和职业保障,避免因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或出庭作证导致不利结果而受到处分或影响以后工作。
    (二)明晰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反贪侦查人员是针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情形时才予以出庭说明情况,反贪侦查人员出庭情形应当限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或怀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第二种情形,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第三种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除此三种情形之外,侦查人员概不出庭说明情况。
    出庭作证的例外。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在符合出庭情形时出庭说明情况。但是既使属于出庭范围情形,也应当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反贪工作进展,规定一些出庭例外情形。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侦查工作秘密影响未侦破案件查处的;(3)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
    (三)规范程序
    1、程序启动。一是由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二是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三是有关侦查人员也可以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2、程序决定。无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还是新刑诉法均规定人民法院是出庭程序决定主体,即不管是检察院提请或侦查人员主动申请也只是启动出庭程序,但是否出庭的决定权赋予了人民法院,并且人民法院负责通知侦查人员出庭。
    3、出庭陈述。反贪侦查人员当庭陈述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笔录制作的过程;(2)讯问与询问的方式与过程;(3)特定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过程;(4)实施扣押、搜查的过程;(5)是否存在采取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疲劳审讯等违法收集证据行为;(6)对抓获经过、自首、立功等情况说明。其他对与证据收集合法性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四)职业保障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将面临一些不可预知的职业风险,为了打消反贪侦查人员思想顾虑,应当建立职业保障措施,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侦查人员出庭充分保护原则,制定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职业保障措施。只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履行侦查职责,如实陈述、实事求是,既使出庭作证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后果,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但是只要该侦查人员没有违法侦查取证行为,侦查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此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对其追究责任。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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