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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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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视角下法律本质探究
2015-07-24 01:32:1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张子豪

    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领域的逻辑起点与理论基石。为此,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外法学家对此多有深入研究,并作出了各种精辟阐述与论断。长期以来,受制于历史认识的局限,我国法学研究主流观点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法的本质为阶级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法理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法本质统治阶级意志说已被突破了,现在已很少有人从这个角度看问题”。笔者试图从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两个维度,对法的本质问题作进一步探究,企希对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乃至推动我国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所裨益。


    一、法律本质探究之价值
    
    法律的本质是法学领域长久而亘古不变的研究对象和问题。事实上,自从法律产生以来,人类就开始了对法律本质的探究,虽然同时代的法律也有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观点,但人们始终相信其具有某种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就是法律的本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而法的本质也就是法的诸现象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是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法律本质理论在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法律本质理论是时代法律精神的精华和内核,是社会交往本质的理论反映,是社会变迁的理论表述,是法学理论框架的逻辑基点。我国张光博教授对此问题有过精辟的论述,“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逻辑开端,特别是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需要尽快作出定格的解释,以免使青年学生长时间莫衷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也有过相关的阐述,“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由此可见,对当代中国法律本质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探讨和研究至关重要,这关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实施,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二、法律本质观点之概述
    
    关于法律的本质问题,中外法学理论界都有过深入的研究和精辟的阐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的本质问题,主要有阶级本质论、社会本质论、市民社会论、法权论、权利本位论和共同意志论等诸多观点,但长期以来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前苏联法学理论研究的深远影响,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为阶级论,即法的本质为阶级性。该观点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结构的角度来看,法的阶级本质论将法的本质属性划分成三个层次:客观性、国家强制性、主观意志性。这三个层次有着其各自特定的地位与作用,形成了一个三维的构造,并且在这三个不同的层次之间,又形成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法与其阶级属性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规定,它不是天然形成和无缘由实施的,而是一种带有人为目的和意识的行为与措施,是对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一种反应;法的第二层本质,是在其中所包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对应的行为的确认,不是任意的,而是具有主观意志的。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对应社会权利和义务,属于一种法律确认,是对于这种由历史与阶级所规定的行为所包含自由和责任的反映;法的第三层本质,是指人们的行为之中所包含的责任与义务,人的社会属性是由其所有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所反应与构成,是对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表现,特别是对于经济关系的体现。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对于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法律规范主要的使命与内容,然而作对于这种规定的拟定与确定,必是受到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限制的,也就是受当时社会的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当代法律本质之探究
    
    法律本质理论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总是基于所处特定时代的认识水平和社会存在而言的。对于法的本质理论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丰富智慧结晶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变迁与诸多相关因素的变化,慢慢地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本质观。当然,即使是同一个时代,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不同,所得出的法的本质也有很大不同。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时代背景之下,笔者认为,上述法律本质的各种观点和认识或多或少存在着历史的局限和不足,有其认识的片面性。为此,笔者认为可从法律本质内容和形式两个维度,深入揭示法律的本质,从而对法律本质形成更加全面、立体与清晰的认识。
    (一)法律的本质内容
    法的本质内容,所指的是作为社会存在的客观法律以及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的本质内容。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都认为,法的本质是“自由”。“法的自由”则是通过“法的权利”来体现的,权利就是可以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自由;而对于法的权利的确认、分配与保障,又主要是依靠“法权利”。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法的本质内容是由法的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者所构成的。
    法律的自由需要通过法的权利来确认。法律上的自由的含义是有权不受他人(尤其是公共权力)的干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作为或不作为。同时,以上构成自由的特性也是权利的主要特性。法律上所设定的每一项权利,都是对于公民和自然人在应许范围内的自由,所以法律上的权利也可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由的保障。法学家洛克、普芬道夫认为“一项权利既是一项自由”。黑格尔则认为权利是客观精神的一种外化形式,那些已经成为现实的自由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利,这一观点很好的向我们反映了权利与自由这两者紧密互存的关系。从法的自身与价值层面上来看,权利就是法的本位。权利是法与法律的核心。法学也往往被称为“权利之学”。
    (二)法的本质形式
    对于法律而言,仅仅对其内容的研究则无法真正、全面、科学的认识法律。因此不能局限于对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内容的性质的阐释,同样要关注他的运行及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形式特性,这些特征就构成法的本质形式。
    法律的本质形式之一:法律的规范性。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事物与现象的本质形式之一。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不是调整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的科学法则、技术规范。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不是规定人们的思想准则、真理标准、美学规则、道德品质的规范。同时,它也是为国家和社会普遍适用和遵守,且是明确的、肯定的规范。
    法律的本质形式之二:法律的义务性。权利与义务这两者是法的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统一,法是立法者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从本质上来说,是要将统治阶级的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使其具有合法性并得到法律的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权利是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同时这种本质内容必须有其表现形式。而每一权利的法定,都可以看做就是对权利的规限,权利享有者也必须遵循这些规限,从而就形成了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互相成为彼此的存在条件。
    法律的本质形式之三:法律的权威性。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是人的意志的产物;立法者也必然要在法律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同时,法律如果能真正体现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并且反映公众的利益,它也就能得到社会公众自觉的遵守和服从。与法律的权威性相关的是法律的强制性。长期以来强制性都被认定为法律的本质特性,亦或是法存在与订立的前提。
    法律的本质形式之四:法律程序与法的可诉性。法律程序是指做出某种行为和决定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顺序、管辖、层级、时限、程式、手续等等规则。法律程序具有工具的价值,它对于平衡与保护公平正义与高效,同时也能促进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发展。同时法律必须可诉,否则是无效的,因为在诉讼法中不能适用的规范文件并不能称之为法。如同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一样,不受司法检验的法律,也不能称为真正的法律。
    法律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存在,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需要以多维视角来探究法律的本质。上述对法律本质内容和法律本质形式的阐释,正是笔者在此方面所作出的浅显尝试与努力,而关于法律本质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也待于更多层次的深入剖析和研究。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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