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再次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公证体制改革要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一刀切”式的改革模式不适宜我国国情。 一、荆门市公证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一)公证机构体制不统一。荆门市共设置5个公证处:市级公证处1个,县(区)级公证处4个。机构不多,但却有三种机构性质,其中3个为行政体制,2个有单列账户,1个无单列账户,公证员均为公务员身份;1个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体制,无单列账户;1家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单位,账户单列。
(二)公证员少,结构不优。全市现有公证员17名,其中,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有4人,通过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的有10人,经考核任命的有3人。从全市总体情况来看,各处平均有公证员2-5人,公证辅助人员3-4人。但部分公证处存在公证员年龄偏大、青黄不接的现象,如京山县公证处,公证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面临“后继无人”的危险。由于公证员进入门槛高,既要通过统一招录考试(行政体制公证处甚至要通过全省公务员考试),还要通过司法考试,并通过司法部统一培训合格,导致部分公证处人员断档、年龄结构严重失调,即将面临无人办证的问题。
(三)公证员工作风险过大,责任与回报不对等。由于公证员数量少,工作量大,导致工作任务极其繁重,工作压力过大。与此同时,由于执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公证员面临的执业风险不断增加。
二、现有体制的优势和不足
在现有行政、事业两种公证体制下,出于对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信任,依赖并且信任公证机构的民众和法人组织占绝大多数,公证的总体形象比较健康,社会评价比较正面,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有行使公权力的职业归属感和自信心,工作责任感强,工作质量高。从公证事项上看,一些传统证源如委托、继承遗产、协议书等民事公证事项发展迅速,公证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房产继承、存款继承等公证事项成为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的“防火墙”。从公证质量上看,由于有国家财政的保障,公证机构不用担心自身生存问题,公证员办理公证时更能够秉持客观,坚守真实、合法办证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办证。从公证管理上看,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公证从业人员身份、待遇稳定,制度完备,司法行政机关较容易实现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能够及时纠正,有利于公证机构的稳步健康发展和公证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当然,现有体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体制进人难,影响公证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公证员是公证机构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但公证员队伍长期以来没有很好的发展,部分公证处甚至十余年来没有增加公证员。究其原因,一是进入门槛高。二是受机构编制的限制。
(二)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公证业务的发展。在行政、事业体制下,公证从业人员虽然也是公务员或者财政拨款人员身份,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比,其劳动量、劳动强度、工作压力、工作风险都明显大于后者,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工资待遇、奖励上和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区别对待,严重削弱了公证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种情况下,公证人员会更多地考虑执业风险责任的问题,缺乏工作创新的动力。
(三)受行政权力支配和限制,没有自主权,影响公证机构的发展壮大。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在人、财、物方面仍然受到制度上的各种约束,并没有在实质上成为充分拥有自主权的独立的法人机构,仍然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竞争激励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
三、改革建议
荆门市是一个人口300多万的小型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615元。与发达地市相比,公证量相对不大。从近三年的情况来看,沙洋县公证处年均办证量300余件,市公证处年均办证量3000余件,其他公证处年均办证量1000-2000余件。综合情况,公证处尚不具备推向市场的条件,仍需要在政府财政保障下继续创新发展,改革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处与荆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一)改革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处有利于巩固公证社会地位,提升公证公信力。公信力问题是公证行业的根本问题,是公证行业存在的唯一价值,公证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推动公证公信力建设,无论公证体制改革的方式方法如何,改革成功与否要以是否有利于推动公证公信力建设为衡量标准之一。结合近年来的办证工作统计,除涉外公证外,群众的办证需求多集中在协议书、继承、委托等公证类别,在我国无法定公证事项的情况下,群众来办理各类公证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明确要求,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公证机构背后的国家权力的信任。从公证机构的定位来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定位,体现了公证的公益属性,也决定了公证机构只能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撑运作的体制模式。
对于自收自支形式的事业单位公证处与合作制公证处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公证收费相关联,且公证员的工资薪酬与业务收费挂钩,在证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必将导致机构内部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公共服务色彩淡化,极其容易悖离其公益属性。甚至受利益的驱动和自身发展的考虑,同一公证处的公证员之间都会出现竞争。且多种公证体制并存,导致内部分配机制不公平,最终导致公证员之间、公证机构之间业务发展不平衡,必将严重影响公证行业整体的公信力。
(二)改革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处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行业活力。事业单位灵活性较强,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上有较大的自由。在分配机制上,由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公证人员实行良性激励,体现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于体制统一,各地(市、州)可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工作激励机制,避免同一地域的公证从业人员同劳不同酬的现象,实现收入公平,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热情,增强职业吸引力,从而也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在公证出现错证时,由公证赔偿基金先行支付。但客观来说,与工作量、工作风险相比,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公证员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公证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台更合理的政策、制度,增长对公证员的奖惩幅度,从而进一步激发公证员的工作热情,增强其工作责任感。
(三)改革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处有利于强化管理,加强公证处规范化建设。公证不是一种单纯的证明活动,它不同于“私证”之处就在于,公证是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公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处来说,由于人员身份、待遇确定,只要制度完备,基本管理均易落实到位。若改革为合作制公证处推向市场后,由于缺乏财政资金的保障,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必将狠抓办证数量,在办证质量、规范化程度上令人担忧。
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需要调整、改革是很正常的现象,但体制改革并非万能钥匙,彰显公证职能、释放公证活力需要多措并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管理思路,创新管理路径,为公证机构拓展证源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内交流培训,优化队伍结构,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增强职业吸引力,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提高公证员整体素质;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多方展示公证法律服务的优质便捷,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