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8 17:44:18 来源: 点击: 0
数字检察归根结底是将分散、独立的基础数据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处理,借由平台程序或是法律监督模型等软件实现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的工作方式。近些年基层政府机关“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现象日益凸显,在大数据数据处理技术飞速发展之下政府机关数据互通共享显得较为迟滞。基层检察机关往往碍于人员配置、资金技术不足、重视度不够、数据安全等原因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较为缓慢,亟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主体的主观能动作用快步稳妥推进基层数字检察工作步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快车道。
2022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的通知》,最高检成立数字检察领导小组并设立数字检察办公室,各省院按照通知要求参照设立,数字检察工作从组织机构职能上已步入正轨,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步,是践行检察机关高效监督、能动履职的“他山之石”,也是传统检察监督模式转型现代化检察监督模式的必由之路。
一、基层检察机关数据互通现状和问题。
数字检察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系统工程,目前全国数字检察工作仍在初步探索阶段,顶层大数据管理制度和应用机制正在研究之中,基层各政府机关数据互通共享更显迟滞,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章制度支撑,又出于各单位自身数据信息保密安全规定,检察系统内外一直存在“数据孤岛”“数据壁垒”现象,基层检察机关也同样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一)基础数据获取难收集难。
传统的数据获取方式仍然是使用介绍信、协查函等一类线下数据调取手段,耗时耗力,谈不上线下数据互通,更谈不上效率。现有的平台程序、法律监督模型大多数仍然是单一独立的个体,没有其他相关平台接入,数据获取和录入方式单一,大部分数据需要线下收集再分类录入模型,仅数据收集就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1.数据收集依靠线下效率不高。例如长阳县人民检察院研发的社区矫正监督模型,曾在湖北省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荣获“优秀模型奖”,2023年版本更新后功能大幅增强趋于完备,推广价值很高,解决了传统模式中仅依靠查阅和询问等方式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的难题,全时段掌握了社矫对象的活动轨迹情况,线索推送、筛查、研判一条龙,是社区矫正检察的一柄“利剑”。但该法律监督模型目前在试运行中,数据获取依靠人工收集,需要手动上传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司法局社交人员信息表、登记表,公安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表等在内的9个文书、数据表,涉及面广。比如全国人员基本信息收集,政法协同平台仅处于办案层面,并不能实现数据完全互通,线下调取数据出于保密规定,需要层层沟通协调,调出的数据仍需要人工上传,而且办案干警在前往其他单位收集数据过程中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高效的协助,致使收集效率并不高。
2.现有监督模型较为独立。社区矫正监督平台虽已推广到宜昌市15个基层院试运行,但目前还是独立的应用,暂未与其他平台系统对接,信息录入仅依靠人工。录入社矫人员信息之前,需要收集齐每个人的法律文书、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等材料,除了检察院已有的法律文书,还需要主动向公安、法院等其他单位索要资料,社矫人员多的时候,完成一个批次需要一天甚至几天时间,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收集齐后也需要较多的时间进行分类,纸质版需要扫描上传到监督模型中,电子版需要进行匹配,模板没有更新就识别不出来。如果被录入人员信息有一项基础资料缺失,就会导致数据不全,缺乏关键信息,发挥不了监督平台的作用,达不到监督效果。
(二)数据融合支撑不足。
1.内部人才配备不齐。人才是数字检察工作能够有效推动的前提,基层院由于人员编制有限,案多人少是常态,人才流失人员留不住也是很多基层院面临的问题,而且培养懂办案懂业务的优秀人才需要一定的时间,青年干警对数字检察认识不足,常常缺乏大数据法律监督意识,检察办案与大数据融合度低,在案件办理中发现问题、归集数据、分析研判实现类案监督的能力不强,与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求有很大差距。
2.内部机构设置不全。基层院出于人员配置、技术层面问题,一般不会设置专人负责数字检察工作或者专门设立数字检察部门,会以单项工作的形式让某项业务工作人员兼职,但业务人员本职工作较多,无暇自顾,数字检察工作执行上并不能全力以赴。有的基层院将数字检察工作交由技术部门来做,但检察技术部门与数字检察是存在本质区别的,技术部门负责通讯、计算机网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检察技术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只能为数字检察提供技术支持,缺乏办案经验并不能帮忙收集、处理数据。
3.内部平台共享机制不健全。检察系统内部缺乏行之有效的部门数据互通机制,比如新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不同部门有不同的端口权限,但是部门之间互相调取数据没有相应便捷的互通机制支撑,往往需要一系列审批程序或授权,大大降低办案效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12309检察服务中心、案例库、文书库、数字档案等平台数据基本没有打通,各个平台都是独立的,只有线下数据线索移送机制,没有相应的协同机制实现数据共享。
4.外部数据融合不深入。目前政法系统内部数据共享主要依托的是政法协同平台,旨在打破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跨部门数据交换,破除政法各单位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之间存在的数据壁垒,实现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整个司法办案环节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但政法协同平台目前阶段主要侧重于各单位之间办案功能实现,大数据再处理、再筛选功能并不凸显。例如湖北省民行智慧民事辅助系统是跨政法、行政执法单位的综合辅助平台,其中所需要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实际是法院很多文书并未公开,辅助系统收集不到关键数据,没有基础数据支撑,平台没有源头活水,自然起不到一定的检察监督作用,使用率也较低。
二、基层检察院执法司法数据互通路径。
基层检察院所需要的信息数据总体上分为检察数据、司法数据、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四个大类,这些数据从系统内各条线检察数据,到政法系统司法数据,在到行政机关政务数据,最后至社会层面的社会数据,涵盖面甚广,要将各个层面庞杂的数据从依法获取、利用、整合到提取线索,最终实现大数据局赋能法律监督的能动履职效果,是检察机关需要长期学习研究的课题。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工程。
1.强化领导责任。在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中,基层院党组需要有“一把手”管总的责任担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讲话精神,以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为己任,积极主动谋全局、谋定位、谋推动,稳妥开展数字检察中的数据互通工作,把数字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贯彻落实,紧抓业务部门转变工作模式,以“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为方式,以“分析个案、总结要点、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为方法,形成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监督机制,以当前阶段各方大数据融合先导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数据共融互通,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细化人员配置。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人员配置有限,一般未设置专门的数字检察办公室或是数字检察专职人员,但要满足跨部门的数据互通要求就需要有跨部门的人员配置要求,以此为初衷可以设立跨部门的数字检察办案小组,把某一类案件涉及的多个办案部门抽出个别人员组成一个跨部门的专项工作小组,一是可以实时定期沟通,面对面解决问题,二是可以对检察数据互通过程中的保密、公开机制交换意见,探索、磨合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案规则,形成条线与条线平时各自办案、定期共同办案的数据互通研判机制。
(二)建立互通机制促进内部数据深度融合。
检察机关内部数据主要来源于各业务部门接收、办案以及主动发现的信息,这些数据涵盖线索情况,案件情况、文书数据,还包含办案成果、宣传效果、典型案例等,数据体量和信息量很大,而且身处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角度,检察数据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数据互通能使数据本身体现价值最大化。
建立业务部门数据互通机制刻不容缓。一是线下加强系统内刑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和控申部门的密切合作,构建数据收集、线索发现一盘棋格局。充分发挥四大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全流程监督优势,加强与业务部门的交流,强化数据收集线索发现意识。充分运用数据互通调研、问卷、提交检委会讨论等方式搜集意见建议,形成一套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办案规定、符合保密协议的互联规则,以线下数据畅通服务检察办案。二是充分运用线下数据互联规则打通线上12309 检察服务中心、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平台数据,让各业务部门对同一类案件所有相关数据信息有全面的把控,用以精准提供检察监督信息线索,为推进基层数字检察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三)依托现有平台优势发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二十一世纪以来,数字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由数字时代快速步入数据时代,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据处理、存储、应用技术应运而生,政府机关顺应时代发展积极寻求技术手段破除长期以来存在的“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现象,挖掘创新出了一大批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融合平台。基层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平台,运用拿来主义精神,将 “现成”的数据拿来使用,探索发掘符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情况特定领域的数据融合平台。
201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并于2020年10月在湖北检察机关全面推广使用。目前该平台已经接入了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2.0系统,其数据来源主要有互联网舆情系统、两法衔接平台、检察业务应用2.0系统和政府门户网站,涵盖了检察业务、民事刑事判决、环保督察、互联网舆情、投诉举报、市长热线等海量数据。基层院可以依托现有的平台数据,针对本地多发案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掘出符合自身县情的法律监督模型。例如针对区域内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线索难以发现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可以依托现有的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建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法律监督模型,将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平台数据线索连接到区域内食品安全法律监督模型中,运用一套既定的数据线索筛查规则,在大量食品安全相关数据中筛查出某一款商品或者某一项服务产品的线索加以分析研判,批量提取出有效的违法犯罪线索,节省人力物力,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四)建立协同联系机制促进外部数据融合。
数字检察工作目前处于顶层设计、区域发力、局部试点的大数据发展阶段,基层检察院所需数据信息需求量大增,线上各平台、监督模型不互通或者共享程度不高导致基础数据仍然大部分依靠线下获取,线下数据共享的畅通程度直接影响着线上基础数据的获取速度,现阶段亟需与政法单位、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形成畅通的数据获取渠道,以线下数据贯通带动线上数据融通。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以数据安全为准绳,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主观能动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县政法单位、行政单位联系,争取政府机关单位的支持,发现线下数据共通过程中的堵点难点,共同研究制定多方数据安全共享互通、公示公开制度,疏通数据获取渠道,为线上数据互通奠定有法可依的基础,以线下数据贯通带动线上数据融通,打通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风起扬帆正当时,不待扬鞭自奋蹄。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检察机关要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越是在奋进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基层检察机关越要发挥能履职、善履职的作用,大力加强数字检察建设,深入推进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工作,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高速发展。
(作者:黄德锋 李伟 杨亚琼;单位: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