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赵雨晨、刘聪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历经试行探索、建立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新时代背景下,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的价值和特点,结合当前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实践情况,注重提炼规则,提高质量,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加快建立数据库、探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推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是指引正确适用法律、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样本”,也是诠释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教科书”。要深刻认识指导性案例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检察工作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功能、作用,更加重视培育、选送、学习、应用、研究检察案例工作,共同把指导性案例工作做好、做优,促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当前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状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发展,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不仅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在社会上也起到了积极警示和教育作用。但是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果与制度制定者的乐观预估存在一定差距。
(一)部分检察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作为传统成文法国家,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习惯寻找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往往是依据明文规定而不是案例来办理案件,未能意识到指导性案例对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模糊性、概括性等缺陷上的重要作用,把指导性案例当做典型案例来对待,缺少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办案的思维。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不会想到去查询有没有指导性案例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否有高度的相似性以及可借鉴性,致使指导性案例不能很好地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二)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且覆盖面窄。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是数量较少,覆盖面较窄。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包括开设赌场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故意伤害、公益诉讼等,仅针对刑法分则469个罪名来说,还有很大范围没有覆盖,同时检察机关还涉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存在大量案件类型没有覆盖到的情况。过少的指导性案例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很难找到类似的指导性案例,久而久之后续遇到有困难的案件时不会想到去求助指导性案例。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社会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提到指导性案例,大家首先会想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研究的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则关注较少,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算是工作指导规则,不能称之为案例。与法院系统相比较,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也明显不足,这也造成了适用过程中的困难。
二、加强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培育的现实意义与作用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是为民司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检察产品”。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也有更高水平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必须紧紧跟上、不断满足,提供更优更实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张军检察长指出:“案例是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最主要体现之一。”在检察案例体系中,指导性案例又是“精品中的精品”,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最高质量的检察产品。近几年,最高检围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保护知识产权、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主题,发布多批指导性案例,无一不是党和国家大局所需、人民群众迫切所盼。这些指导性案例,对于各级检察院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引、指导作用。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指引正确适用法律、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样本”。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执法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成文法天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如何具体准确适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领悟能力。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差异较大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处甚至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信。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包括典型案例,能够为司法办案提供客观具体的法律适用参照标准,通过“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促进统一执法思想和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减少“同案不同处”,能有效地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指导性案例是对优质案件办理经验的总结、提炼,蕴含着丰富的法律适用规则、审查判断事实要领,是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相连接的“桥梁”,也可以说是“活的法律”,对于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是诠释法律精神、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教科书”。制发典型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能够把法律精神、价值判断、秩序规则以司法个案的形式更直观展示出来,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既可以为公众行为提供指引,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促进全民遵法、守法,也可以引导人民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并建立对类似案件司法处理的合理预期,消除社会潜在矛盾纠纷,促进全民学法、用法。比如,最高检指导江苏检察机关办理“昆山反杀案”后,把这起案件作为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不仅直接指导了后续一系列案件的公正办理,让正当防卫“挺直了腰杆”,而且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起到了昭彰正义、匡正风气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新时代推进指导性案例工作高质量发展相关举措
(一)立足检察职能,突出新时代检察特色。 做好新时代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工作应该深刻认识指导性案例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深远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安全、公平、正义、食品、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部署,紧密围绕最高检、省院重点工作部署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工作,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养老诈骗等工作挖掘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并精心打磨形成富含检察特色的指导性案例,集中展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展现检察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新理念。
(二)注重提炼规则,提高指导性案例质量。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要求指导性案例要“少而精”,应当提炼出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今后观察与思考办理类似案件具有照适用的价值。基层院作为案例的活水源头,培养检察官的案例意识尤为重要。在办案中敏锐发现、积极培育、高水平编写检察案例。在案件办理阶段,要养成“培养意识”,对受理的典型、影响性案件,从一开始就按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标准去办,努力求极致、办精品。在案例选编阶段,把承办检察机关在关键诉讼阶段尤其是结案环节的履职情况写得清楚透彻,包括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诉讼主张、意见,并抓住重点简明扼要进行说理,着力解决在理解适用法律政策上带有疑难性、分歧性、复杂性,需要明晰界限、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方法,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在典型案例整合阶段,结合案情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展开必要的阐释,作为“指导意义”,从而形成检察机关对类似案件适用刑法规定或刑法司法解释的活例。在案例报送阶段,要将自上而下广泛征集和自下而上主动报送结合起来,将按计划主题发布和计划外灵活发布结合起来,变“临渴掘井”为“蓄水待用”。
(三)强化宣传学习和应用,凸显指导性案例的影响力。学习和培训是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前提和基础。每名检察官都要把学习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必修课”,结合个人办案学,带着问题学,不仅要学习如何适用法律、运用政策,还要重点学习办案理念、经验、技巧、方法,对照反思、总结、积累、提升,养成参照案例解决实践难题的意识,真正通过学习案例达到增强综合分析、准确判断和释法说理能力的目的。检委会、院领导要发挥组织、表率作用,以集体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强案例学习,既要讲好指导性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所在,也要对照本院类似案件办理情况,讲透如何贯彻执行、对比参照。要把指导性案例当作一面“镜子”,对照分析本地本单位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总结规律、运用规则、明确规范,更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指导。同时,要加强对指导性案例适用中重点、难点、热点法学事务问题的调研和培训,适时通过检答网解疑释惑,或在《检察日报》《人民检察》及网络平台上刊发研究文章,多措并举,引导办案人员更好地适用案例。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在社会上、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影响力。
(四)大力推进案例援引力度,发挥指导办案的借鉴作用。指导性案例只有在办案中被援引、参照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对办案的指导、规范作用,这是案例应用的关键。目前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工作是很大短板。一部分检察官尚未树立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理念,缺乏相应的法律思维和方法,存在不知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现象。一要明确相似性判断规则。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通过规范“同案同处”,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如何判断“同案”,就涉及相似性判断问题。相似性判断主要是指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主要事实、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只有二者之间具有相似性,才能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而实现“同处”效果。二要建立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类案强制检索,是案例适用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案件拟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都应当进行检索。检察官在案例库中检索到与在办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检索到与在办案件相类似的典型案例或者其他案例,要参考办理。对于检索结果和参照适用、参考办理的情况及相关理由,应当留痕并在报请讨论、审批、审议时予以说明。三要细化背离报告制度。最高检《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为了推动这一规定的落实,要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参照、参考适用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主动援引、正确指导办案的要加分,该参照未参照的要扣分,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甚至办错案的要追责。
(五)探索建立类案指导性案例库制度 。加快推进检察案例库建设。这是推进案例应用工作的重要保障。要确保案例库资源的广泛性,全面收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各省级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等。要确保入库案例的指导性、典型性、权威性,每个入库案例都要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的严格审核,确保对检察办案真正具有参照或参考价值。在逐步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法院建立检察机关类案指导性案例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检察官办在办理部分类型案件时进行检索,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同时出台相关规定制度,规定责任部门、适用情形,明确检索范围、检索流程和检索方式,规范检索途径,检索结果的运用。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具有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和完善,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制度走向成熟将计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