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 11:24:2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汪元金 李娟
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重要调查方法,是发现、收集、固定公益诉讼案件证据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而目前在此领域的理论阐述尚不充分,实务应用方面的规范亦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形成各行其是的局面。因此,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必要。为此,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界定问题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1997年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所谓勘查,意指实地调查或查看。而司法领域的现场勘查,一般是指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和检查活动。这类现场勘查活动自古有之,其理论随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程序流程也日趋规范,并形成很多典型案例。对于检察公益诉讼而言,其现场勘查工作则是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需要而产生的,目前其内涵和外延尚无统一说法,实践中大多沿用的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理论和规范。
笔者以为,结合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实践,并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论述,对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可作如下界定: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根据程序规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勘查方法,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的办案活动。其具有如下特点和属性:
(一)性质特定: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办案活动,具有司法属性。其虽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在某些方面有相通之处,但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
(二)主体特定。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不具备这种资格和条件。其具体实施者是检察机关具有现场勘查资格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人员。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工作。
(三)程序特定: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到程序规范,不能毫无章法,随心所欲,否则容易导致程序违法,造成收集提取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性"要求,失去证明效力。
(四)方法特定:开展公益诉讼现场勘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现场照(录)像、现场绘图、现场检查、现场提取、现场实验、现场访问、现场分析等八种方法。在釆用上述方法开展现场勘查过程中,必要时还需运用一定的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来达到收集、固定、提取现场证据和存储现场信息的目的,从而提高现场勘查的效率和效果。
(五)对象特定: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对象主要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内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场所和物品,不符合这一范围的现场,则不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对象。从现场状态而言,一般可将其划分为公益受损原始现场和整改修复现场。
(六)任务特定: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固定、提取与公益受损有关的证据和事实,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分析公益受损性质、过程、程度和范围,为立案调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支持。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一般可将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分为如下几类:(1)立案前的现场勘查。主要决定是否能够进入立案调查程序;(2)审结前的现场勘查。主要决定是否能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提起诉讼前的现场勘查。主要决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4)诉讼中的现场勘查;(5)判决执行中的现场勘查;等等。当然,各类现场勘查并不一定非要一一开展,当视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予以进行。
二、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规范问题
总结分析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检察实践,总体上还处于逐步探索逐步规范阶段,边办案边摸索的司法办案现状,造成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不够规范之处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现场管辖不够明确。主要表现为:(1)未确定现场管辖划分细则;(2)跨区域现场管辖存在争议;(3)不同诉讼阶段现场勘查存在分歧。
(二)组织指挥不够系统。主要表现为:(1)现场勘查人员范围不明确;(2)现场勘查组织指挥职责不明造成分工有时混乱;(3)组织准备工作有时不到位影响勘查效率。
(三)勘查流程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1)无勘查程序规范;(2)具体流程要求不明确。
(四)勘查方法不够到位。主要表现是不善于运用各类勘查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勘查工作,造成收集的证据和信息不全质量不高等问题。
(五)勘查记录不够完整。主要表现为:(1)文书格式不规范;(2)内容记录不全;(3)有的勘查活动无记录可查。
(六)现场访问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为:(1)走访不到位,有的关键人员未及时走访;(2)询问不细致,核心问题未了解掌握。
(七)现场分析不够精准。主要表现为:(1)只归纳梳理现场情况而不作分析或分析停留在表面;(2)脱离现场材料分析而缺乏针对性;(3)专业问题缺乏专业人士参与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理论层面而言,是因为目前学界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研究还不充分,许多问题尚未形成理论共识;从立法层面而言,是因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尚处于起步爬坡阶段,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的许多规定包括现场勘查规范,或未予制定或规定相对原则,造成检察实践中无规可依或操作性不强;从检察实务层面而言,主要是因为目前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队伍素能和水平参差不齐,装备设施配置各地不一,具体操作理解不尽相同,具体实施各行其是,不够规范的问题在所难免。
为此,笔者以为,规范公益诉讼现场勘查已成为现阶段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课题,既有法理意义,又是实践需要。从宏观层面而言,当抓好以下工作:
(一)构建理论。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学是现场勘查学的一个分支,需要在现场勘查理论体系之中建构起符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分支体系。因此,必须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基本原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发生规律特点、勘查取证现代科技方法应用、公益诉讼案件勘查素能建设等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断繁荣实务应用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制定规范。高检院应当尽快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工作规程》,统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避免各地检察机关各吹各号各唱各调。
(三)培训队伍。应当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队伍,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現场勘查素能的教育培训和实务锻练,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使之胜任现场勘查工作需要。
(四)加强保障。一方面应当加强物质保障,配齐配强开展现场勘验、照相录相、现场绘图、现场检查、现场提取等工作的现场勘查装备;另一方面加强经费保障,逐步建设现场勘查教育培训系统和指挥调度系统以及现场勘查实验室;同时不断升级改造信息支持系统,不断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效果。
三、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基本原则问题
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必须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它是规范现场勘查程序的标准,也是指导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实施的依据。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定,笔者以为,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应当依法执行管辖划分规定,按照"谁办理案件谁勘查现场"的原则,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应当依法加强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达成勘查目标;应当依法运用各类勘查方法,保证勘查方法合法有效;应当依法执行勘查流程,保证勘查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处置现场,保障合法权利。
(二)坚持全面客观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全面运用法律规定的勘查方法,全面勘查所涉案件的所有现场,全面收集固定提取相关证据,做到不遗漏任何现场和证据。在此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如实了解并记录现场真实情况,客观分析报告现场状态。
(三)坚持及时有效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当勘查公益受损原始现场或整改现场时,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勘查中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釆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勘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开展现场分析,确定调查思路、调查方向、调查措施和调查方法。
四、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并周密组织实施,才能圆满完成勘查任务。因此,组织指挥工作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确定组织指挥主体
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主体是现场勘查工作的领导者,负责指挥现场勘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由具有现场勘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担任。但是,当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参加现场勘查时,应当由其负责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工作。其具体职责为:(1)组织实施现场勘查工作方案(2)决定实施现场勘查的紧急措施; (3)对现场勘查人员进行分工;(4)确定现场勘查见证人;(5)审核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组织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7)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8)协调处理现场发生的其他问题。
(二)做好现场勘查准备工作
组织实施现场勘查之前,应当认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保障现场勘查的有序实施。主要包括:(1)预案准备:应当拟定现场勘查实施预案,做到计划周密;(2)报批准备:应当按照权限规定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做到依职权实施。一船情况下,普通案件的现场勘查由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现场勘查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报检察长决定; (3)信息准备:应当事先了解现场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到勘查范围和对象明确;(4)物质准备:应当根据了解的现场情况做好勘查设备、个人防护装备、信息装备、交通工具等物质保障准备工作;(5)见证准备:应当确定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并邀请其届时到场依法履行见证现场勘查过程、监督现场勘查依法规范开展、签字确认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等职责。(6)其他准备:包括协调、联系等相关工作。
(三)决定现场勘查人员
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不宜过多,主要由检察人员、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一般而言,现场勘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具体人选由现场勘查组织指挥者决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分工实施现场勘查工作;(2)根据决定实施现场紧急措施;(3)发现、收集、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证据;(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5)参与现场分析;(6)提出现场处理意见;(7)制作现场勘查记录;(8)现场组织指挥者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方法问题
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实地勘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分析等方法,需要根据现场实际统筹运用。
(一)现场实地勘查:是指现场勘查指挥者组织现场勘查人员釆用静态勘验和动态勘验等方式,对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开展的勘验和检查活动。具体勘查方法如下:
1、现场勘验:主要记录现场方位、勘验过程、勘验结果以及现场勘验收集、固定、提取的证据和釆集的信息,并应形成《现场勘验笔录》。
2.现场照(录)相:主要是运用照相、录相、遥感、定位等技术,记录现场方位、现场状态、周围环境以及收集、固定、提取证据的所在部位、形状及相互关系等情况,一般包括现场方位、现场概貌、重点部位和现场细目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做到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并附注反映图像时间、地点、内容、制作人员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3、现场绘图:主要是运用制图方法记录现场情况,一般包括现场方位图、现场全貌图和现场局部图等三种,并应根据办案需要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或比例图或展开图、现场立体图、现场剖面图等。现场绘图的基本要求为:(1)标明案件名称和现场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2)完整反映现场位置和现场范围;(3)准确记录公益受损现场基本情况或整改现场基本情况;(4)绘图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文字说明准确。
4、现场检查:主要是对现场的相关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形成《现场检查笔录》。
5、现场提取:主要是对发现的公益受损证据或修复整改证据予以收集提取的活动,提取完毕后应当制作《现场提取笔录》。其基本要求为:(1)现场提取决定由现场组织指挥者决定,提取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2)现场提取方法应当釆用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的方法,并注明提取地点、部位、日期和提取的名称、数量、方法、提取人。对于特殊检材,应当釆取特殊方式提取和管理。(3)现场提取证据管理应当实行专门管理制度,在专门场所由专人负责建档管理,严格执行存取登记和审批程序,及时处理提取证据。
(二)现场访问:是指现场勘查指挥者组织现场勘查人员釆取走访询问方式了解掌握公益受损情况或整改情况的活动。
1、现场访问对象:主要是现场的管理者、使用者、公益受损或整改工作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现场周围了解情况的公民等。
2、现场访问方法:主要釆取走访询问等调查方式予以进行。一般釆取个别询问方式进行,实施之前,应当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明确走访询问的目的和要求,做到有计划有准备。走访询问完毕,一般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必要时也可釆取录音录像方式开展现场访问。
3、现场访问内容:(1)现场公益受损现状以及公益受损前的状态;(2)公益受损的侵害行为和侵害对象的情况;(3)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履职与否的情况;(4)相关主体整改落实的情况;(5)其他与现场勘查䅁件相关联的情况。
(三)现场分析:是指现场勘查指挥者组织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结束后对有关问题开展讨论分析的活动,又称临场会议。其目的是汇集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所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研究分析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决定对现场的处理,同时及时发现勘查和访问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弥补。会议完毕后,应当形成《现场分析会议记录》。一般可分为立案前的现场分析、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前的现场分析和提起公益诉讼前的现场分析等三类。
1、现场分析主体:临场会议的组织者为现场勘查的指挥者,参加人员为现场勘查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其他员额检察官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现场分析内容:(1)研究分析所涉案件性质;(2)研究分析公益受损情况是否达到立案调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度;(3)研究分析公益受损的侵害行为和侵害对象的情况;(4)研究分析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情况或整改情况;(5)研究分析今后的调查方向、调查方法、调查措施问题;(6)研究分析是否保留现场的处理意见;(7)研究分析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3、现场分析程序:开展现场分析,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现场勘查指挥者主持宣布开始现场分析;(2)现场勘查人员分别报告所负责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及问题;(3)现场分析人员根据报告的情况开展提问询问和分析讨论;(4)现场分析人员分别发表意见;(5)现场分析主持人综合现场分析人员意见作出现场分析初步结论并现场处理决定。
六、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的程序问题
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能毫无章法无的放矢地不讲规矩予以进行,必须根据规范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流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有序实施,才能实现勘查目的完成勘查任务。一般而言,现场勘查应当按照下列流程予以组织实施:
首先,宣布现场勘查决定。即现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勘查组织指挥者向现场管理、使用者或具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宣布现场勘查决定,要求其配合开展现场勘查工作。上述单位个人无法到场的,应当由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记录》中予以注明。
其次,组织勘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巡视现场,了解掌握现场整体情况,确定现场范围和重点;(2)设立警戒线和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3)排查现场险情,保证现场安全并防止污染现场信息和证据问题的发生;(4)釆取紧急处置措施,妥善处理突发情况。
其三,实施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一般应先开展实地勘查后进行现场访问,必要时也可根据現场实际和勘查人员数量同时开展。在进行实地勘查过程中,一般可根据初步勘查和详细勘查的要求,按照先整体后局部、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其四,开展现场分析并提出现场处理意见。这是勘查完毕后应当开展的两项工作,是现场勘查工作的梳理归纳,对提供案件办理方向和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勘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尤其是实地勘查更要有序推进。而要做到有序勘查,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总结实地勘查实践,其实施顺序主可概括如下:
(一)先中后外:针对现场范围不大而中心现场明显突出的现场,一般可从中心开始勘查,逐渐向外围展开勘查。
(二)先外后内:针对范围较大、中心不突出且证据分布相对分散的现场,一般可从外围开始勘查,逐渐向现场内部展开勘查。
(三)先前后后:针对狭长地形现场或诸如道路、河流等具有一定走向流向方向的现场,可以采取分片或分段的方式,按照从前到后的顺序逐次开展现场勘查。
(四)先静后动:针对局部现场中存在需要变动物体位置的情况,一般应先开展静的勘查,即在不变动现场状态条件下进行勘查,而后再开展触动或翻动物体的动的勘查。
(五)先下后上:针对局部现场中存在上下层次的需要勘查的情形,一般应按照从下到上的顺序展开勘查。
(六)先易后难:针对容易遭受各种因素破坏的局部现场或容易灭失、损坏的现场证据,应当先予勘查,而后展开其他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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