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赵宇案引发的思考
2020-08-18 10:37: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谭文娟
 
摘要赵宇案的发生已经过去了近两年的时间,但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和把握的探讨从未停止,司法实务界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始终保持谨慎、严苛的态度,导致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本文将以赵宇案为例分析实务中难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

关键词正当防卫  现状   原因

 
一、赵宇案
2018年12月26日,福州退伍军人赵宇为制止借故滋事的李某殴打邹某,将李某拖拽倒地,李某起身欲殴打赵宇,赵宇将其推倒在地并朝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李某受重伤。事后,侦查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宇构成防卫过当为由决定相对不起诉,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令撤销原决定,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1]
笔者认为,赵宇案从防卫过当被纠正为正当防卫,主要原因在于承办人对于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理解不同。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剖析赵宇案案情时,结合当时的证据情况,认为赵宇制止李某殴打邹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赵宇为制止李某对其殴打,在其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不能在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赵宇仍用脚踹倒地受伤的李某,正是这一脚导致李某受重伤,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则认为,赵宇将借酒滋事的李某推倒在地,李某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赵宇后来实施的脚踹行为,仍是为了阻止李某再次实施殴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认定的现状
轰动一时的赵宇案、周雪案,使得正当防卫制度频频展露于大众视野,但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极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一)整体适用不高
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始于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完善了其内涵和适用条件,但从案件数量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据有关数据表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决仅占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案件的6%,不正当防卫条款仿佛一条沉睡的巨龙,在实际案件中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正当防卫案件相较于审判环节较高,但整体适用率偏低。直到赵宇案、唐雪案等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媒体舆论介入的案件接连被曝光,由故意犯罪或者因防卫过当被纠正或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才日益增多,重新唤起了我们对于正方防卫适用存在问题的思考。
(二)侦查、审判环节适用相对较低
从侦查环节上看,他们有着使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天然使命,且处于刑事责任追究的始端,搜集证据时可能会忽视罪轻或无罪证据,除非属于特别明显的无罪案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侦查机关更愿意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赵宇案。从判决层面上看,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双重过滤后,起诉到法院的正当防卫案件基量本身不多,被判决为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屈指可数,导致在审判环节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件无罪判决率极低。从审查起诉环节上看,相比于侦查机关和法院,在检察机关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有人曾统计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案件约是法院判决的4倍。
(三)基层适用标准更严格
上下级司法机关所处位置不同,处理案件和考虑范围也会有较大差异,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着层级分布不平衡的结构性问题”[2]。从赵宇案等案件中,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过于刻板、保守,也存在着案结事了的态度,偏离了正当防卫制度蕴含的立法原意。上级司法机关在审查正当防卫案件时,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正当防卫制度设计之法理,善于运用法理去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对站在制度背后的法理把握更契合立法本意,更精准、全面。

三、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原因
为什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早已设立,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寥寥无几?笔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
(一)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标准不统一
 正当防卫是阻却刑事责任的常见事由,关乎罪与非罪的认定,我国刑法为了防止正当防卫制度被滥用,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不仅包含防卫主客观的条件,还规定了防卫的限度等需裁量的要素,其中难以把握的当属防卫限度,“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3],防卫限度则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罪与非罪的关键。案件承办者法律素质本身良莠不齐,不同承办人对正当防卫理解程度和层次不同,加之规定了“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等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条件没有参考标准,刑法条文规定比较原则,相关的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又缺少指导案例引导,从而更使得案件处理标准和结果难以统一,赵宇案就是因为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不同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
(二)证据形式较单一导致认定困难
正当防卫案件,多发于少数几人之间,从证据的角度看,多数是言词证据加之鉴定意见。言词证据能够全面系统的展现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但其需要通过人的直接或间接的感知,且较易受人的情绪、认知程度影响,证明力相对较弱,尤其是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主观意图,更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互相印证,譬如正防卫意图,防卫不能超过明显限度,这类证据不易搜集或者搜集的证据不具备客观性,确实也很难找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三)“有罪论”观念仍处于主导地位
大部分司法工作者,特别是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有罪论”仍处于主导地位,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难免会将侧重点放在搜集有罪证据上,轻视罪轻或无罪证据的搜集。加之“唯结果论”的观点影响,简单的将施暴者与制止者一刀切,忽视案件发生的起因和客观条件,过度重视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从而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如赵宇案中,侦查机关认为赵宇的行为造成了李某受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没有致人重伤的主观故意,认定其构成过失犯罪。
(四)社会舆论存在“两边倒”影响判断
群众监督意识越来越高,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网络监督已成为最广泛、最普遍的监督方式,但每个人所处位置和生活阅历、文化程度不同,辨别网络信息能力差异较大,再加之群众存在愤恨犯罪分子同情被害人的心理,很容易被部分片面或者不实信息迷惑,从而成为别有居心的人利用的工具,加之各大媒体的宣传报道,使得舆论出现“两边倒”的现象,如赵宇案中,偏向于被害人的网民坚持认为赵宇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无形增大了承办案件的心理压力,在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不得不从严把握。
(五)错案追责机制倒逼承办人谨慎处理案件
 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独立行使诉讼的职权得到了保障,相反错案责任追究也更为严格,“责任终身制”倒逼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有争议案件时,不得不始终保持谨慎态度,难免有人会认为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去审查、处理案件,倘若事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纠偏,总是对法律条文规定理解的层次问题,不至于会被认定为失职被追责。严格把握刑法条文本身没错,但在办理正当防卫等无法量化、没有统一认定标准的案件中,如只依据刑法条文办案,无视立法本意,很可能就是错案。
(六)上访、闹访增大办案压力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普便提高,上访、闹访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也不乏无理上访者,虽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但听取双方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硬性规定,也是司法为民在刑罚领域的具体体现,不应因他人上访而拒绝,司法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也要适当考虑来自维稳方面的压力,在有上访、闹访的情况下,作出的每一个决定一定是慎之又慎,考虑的问题更全面。

四、结语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弘扬社会正义,达到情法理的统一,但司法部门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中,条件极其苛刻,导致应当被弘扬的社会正义被掩藏,一定程度违背了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但站在司法部门的角度,严格适用法条规定也情有可原。如何解决实务中正当防卫适用条件严苛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初衷的矛盾,笔者认为除了制定相对统一的认定标准外,也要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同时通过培训加强司法部门办案能力,才能使正当防卫制度发挥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J].方圆.2019年第5期
[2]钟兴全、姜小青: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实现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0年1月。
[3]黎宏: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142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