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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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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研究
2020-08-13 10:15:1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董耀正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发展好坏事关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关乎到国家发展的大局,也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日常生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发挥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本职责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营企业,检察职能,法律监督,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要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用以规范、指导对于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梁子湖区检察院近年来认真贯彻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辖区内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笔者根据自身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情况浅显的了解,向大家分享下对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想法。
一、护航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知识产权是科技的具体体现,关乎到国家发展快慢,关乎到国家的综合实力,所以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国家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民营企业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主体,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出产地,保护好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才能长久的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一)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的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可以建立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快速处理机制,第一时间快捕快诉,确保快速精准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以高效的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成有效震慑效应,努力实现办案一件、警示一片,营造和谐互助、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能力。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充分结合检察机关今年内设机构改革的契机,抽调专业知识过硬的检察辅助人员,由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担任团队主办检察官,在第一检察部(承担批捕起诉职能的部门)组建独立建制的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势,精准高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三)强化沟通交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格局。建立完善检企联络制度。如我院为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制定出台了《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十条措施》《检察长联系服务专家制度》等专项措施,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大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力度,组织全院7名员额检察官与梧桐湖新区华科工研院、中部医疗等二十余家民营企业确定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2019年5月下旬,梁子湖区院组织7名员额检察官到辖区内深紫科技有限公司、晶诚公司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为民营企业送法上门,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现状和存在的困难。同年6月和8月,梁子湖区院联合区工商联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和服务民营企业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辖区内苏星制衣、瑞华制药等26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到检察机关参观、座谈,面对面听取民营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深入细致的为企业负责人解读省院“新鄂检十条”具体措施和作用,多名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对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精准判断涉企犯罪案件性质,灵活运用好刑事保护政策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成果和表现,而民营企业本身及企业家则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根本所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尤为重要。2016年11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保护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性文件。确定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对于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主要包括: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属于违法违规、但并没有构成犯罪,或者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尽量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主要包括: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三)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具体包括: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等等。 
(四)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落实司法保护刑事政策,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对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在无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作无罪化处理。第二,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不应一概适用刑法中的兜底条款认定其行为性质。
(五)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家。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更新司法观念,真正做到不用刑事手段介入没有法益侵害危险性的违规经济活动,对没有人身危险性且对企业正常经营起着关键作用的民营企业家应当区分情形适用强制措施。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基本职责,多方面多角度维护民营企业切身利益
(一)用好检察建议监督有关部门有效维护民营企业利益。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能够及时、有效的发现问题,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苗头状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存在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单位改善不当做法。
(二)做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如果地方执法机关及侦查机关不作为或消极作为,极有可能造成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切身利益的持续侵害,打击企业生产和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不利于经济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该立案不立,不该立案乱立”等现象的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对于涉及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监督侦查机关或相关执法机关立案,快速打击犯罪主体。
(三)涉案财产的处理予以及时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理提出很多具体要求和措施,其目的就是要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在处置涉案财产方面应严格遵守《意见》的要求,“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不当处置涉案财产的情形,检察机关应积极介入进行监督,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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