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3 10:10:1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罗莎
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民商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当事人或捏造案件事实、或虚构法律关系,或者提供伪造的证据以至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从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离婚分产等领域向新领域扩展,如建设工程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也成为了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因此,从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个案出发归纳出类案规律,对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的民事检察监督意义重大。
一、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的特征
1、隐蔽性强、案件监督来源以依职权发现为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案通常具有隐秘性、合谋性和非对抗性等特征,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来源不多,而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包含了其他部门线索移送、案外人控告举报和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等几种情况,因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大多数以依职权发现为主。
2、串案窝案系列案频发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通常以窝案系列案形式存在。以安徽省宣城市检察机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监督案为例,查明张某某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分别就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在这三起交通事故中,三辆受损货车均未购买车损险。为了骗取保险金,张某某与王某某等八人合谋串通,隐瞒交通事故真相,伪造事故发生现场,编造虚假的事故经过,并使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此外,张某某等还伪造了《车辆挂靠协议》、货车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以此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非法谋取了保险公司232290元的赔偿款。
3、以双方恶意串通型为主,单方谋利型呈高发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以双方恶意串通型为主,此类案件大多以非对抗式的调解方式结案,通常案件结果损害的是作为赔偿义务方的保险公司的利益。此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单方谋利型呈高发趋势。单方谋利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通过冒用身份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伪造证据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如湖北省荆州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王某某与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此案中,钟某通过假冒公民代理身份骗取了王某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250076.52元,将此赔偿款据为己有。
二、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1、案件发现难、来源渠道单一导致业务量匮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与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存在隐蔽性强的共性,检察机关通常不是此类案件的司法亲历者,无法准确详实的了解整个案件事实。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往往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在掌握案件证据材料上天然弱于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的审判机关。而且广义上审判机关也是虚假诉讼的被诈骗对象,简单直观能被有效识别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少,被发现的难度在增大。由于虚假诉讼的合谋性决定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来源基于依职权发现,因此案件通常发现难、来源渠道单一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业务量匮乏。
2、刑民事司法实践认定依据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线索移送不及时
鉴于虚假诉讼高发态势,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罪行化规制,2018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然而,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一个虚假诉讼行为未达到刑事法律上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就不应该受刑事法律追诉。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民事检察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的监督并不以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罪为前提,只要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仲裁交付执行时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就可以纳入监督的范围。现实情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但相关违法线索却未能及时转给民事检察部门。因此,实践中存在刑民事法律认定虚假诉讼时依据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线索移送不及时情况。
3、检察机关柔性的调查核实权导致案件查证难
查明案件事实是检察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基础,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调查取证难的情况,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的隐蔽性和合谋性需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全面的梳理。当前,现行法律未授予检察机关类似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强有力的调查措施和保障条件。检察机关处于探索阶段的调查核实权刚性和强制力不足,很难保证能发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从而达到监督目的。
4、案件监督措施不深入与追责不到位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伪造病历骗取司法鉴定和事故责任书等行为,往往忽略了此类案件的其他监督对象,包括相应的交管部门、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此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措施不深入,一些提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其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触犯刑事法律需要追诉,以及审判或执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移送等方面的监督与追责不到位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三、完善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监督的举措
1、加强沟通与宣传,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鉴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要积极走访交通事故处理点、医院、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等场所和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沟通与协作。运用大数据信息查询筛选本地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对可疑案件线索进行摸排,综合研判,积极拓展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案件来源,保证此类案件的办案数量与质量。
2、关注突出重点,注重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重点关注原、被告对抗性不强、调解结案及审判机关审结时间较短等反常的案件,重点梳理经过法院一审结案案件,同一律师代理或同一律师代理且为同一法官审理的多起理赔案件。加大对案件的事实的审查强度,运用现有的调查核实权对于存疑的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当事人的户籍与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运用调取、查询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及重新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借助检察技术部门的力量实现对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监督。
3、跟进监督措施,强化交通事故赔偿类虚假诉讼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交通事故赔偿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结果通常以提起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两类。如果审判机关再审未改变原判决或法定期限内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那对于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未做到位。因此,跟进监督,压实办案责任,取得办案成效成为了摆在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面前的迫切任务。此外,深挖交通事故赔偿类虚假诉讼背后公职人员违法或者失职等职务犯罪线索,转交相关纪委监察部门,对于强化交通事故赔偿类虚假诉讼监督,起到相应的震慑作用意义重大。
4、完善内外协作机制,加大对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监督合力
善于整合内外部优质资源,建立优势互补的内外联动协作机制,对于防范打击交通事故赔偿虚假诉讼通常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内,要加强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协作,完善涉交通事故赔偿类刑民衔接案件的线索移送程序,实现有效整合线索、固定证据和突破案件目的。对外,通过建立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类似圆桌会议、会签文件、统一信息查询平台等长效协作机制,就信息共享、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查处交通事故赔偿类虚假诉讼的目的。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