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滨
摘要: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持续的今天,有关反腐败工作的立法和制度日趋完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是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诉讼构造形式不完善,加上受传统理念的限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遭受较多的质疑。为此,文章现就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与特色问题重新进行讨论。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意图;特色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形式,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被人们从不同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约束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问题的发生,有效打击犯罪者和保护被害人。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作用,需要从立法层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刑事审判
审判是国家赋予法院的一个重要职权,主要是指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项职能活动。从实际应有情况来看,审判是由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国家这个强制有力的后盾能够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维持社会秩序。
刑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和其他操作程序,类似侦查、起诉等程序存在密切的关联。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这一程序对整个起诉案件的全部材料会进行彻底、深入的验证分析,最终裁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
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明确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且制度的实施充分尊重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处分的权利。而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来讲,出庭受审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虽然在打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公正审判权和诉讼效率价值,但是在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化发展下,缺席审判机理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实现了平衡。不仅如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也是司法实践操作的一种需要,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正当性的特点:第一,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不仅用来揭露和打击犯罪,而且还需要确保一个国家居民的安全。对于被害人,国家刑事法律在实施的时候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 只有将被告人定罪之后才能够去解决被害人附带的民事赔偿。第二,维护司法权威。在某种程度上诉讼的过分延迟损害了司法权威,有关学者强调犯罪和刑罚之间间隔的距离越短,人们心中犯罪和刑罚概念关联也就越突出。长此以往,人们会自然的将犯罪看作是起因,将刑罚看作是一种重要的结果。在维护司法权威的过程中还会让犯罪者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第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的实际意义。①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惩处腐败的要求。近几年,我国犯罪问题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能够为消除腐败行为提供重要支持,有利于国家建立反腐倡廉体系。②打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国家为今后防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指导体系的支持。当前,国家将反腐倡廉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在具体实施操作的时候需要得到多个执法部门的配合,而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下则是能够为地区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一,适用案件的范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合应用在故意逃避侦查和审判的重要犯罪事件中,具体表现在重大腐败犯罪案件。不同类型犯罪对象不同、犯罪被告人身份和地位不同会导致其运用的诉讼权利不同。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国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打击,从而适应《公约》对追求资产的需要。因而,在腐败安建忠需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并对案件执行的严谨性和安全性予以一定的限制。第二,适用条件。首先,需要明确适用主体的身份,对腐败犯罪人的行为要予以必要的惩处和追求。其次,对于涉嫌腐败犯罪的嫌疑人拒绝归案的行为,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接受审讯的。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特色
刑事缺席审判的实施属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另外一种特殊程序,不仅适合应用在刑事诉讼法律,而且还适合应用在特殊的程序中,比如缺席审判则是需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定,法庭开审所需要遵循的条文都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书面整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特色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判的公开属性和法官工作的客观公正。审判公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需要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定,在具体实施操作的时候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问题需要进行公开发布。法官需要客观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对于缺席审判内容法官需要在合议庭上来审理清楚,确保审查证据的充分和明确。第二,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辩护原则是被告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因而在法律层面上往往会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思想主张。另外,为了确保被告人辩护权能够充分行使,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需要对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①对庭外提交辩护意见的审查。②强制性辩护操作。③将收集的证据公开展示。第三,法庭所需要履行的诉讼关照义务。在庭审的时候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法庭有权利按照国家规定邀请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从而为庭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更有利的支持。第四,刑事缺席审判的特别程序。①完善告知制度。对于刑事缺席审判的庭审过程往往设计了多种特别操作程序,其中,对于缺席被告人无法送到诉讼的文书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来尽量保持其知情权。②行刑时效制度的打造。行刑时效主要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被判刑罚人执行刑罚有效期,在这个期间可以对其执行刑罚,过期无效。刑法时效的最终效用包含行为人自身行为得到改善、一般预防的目的不可能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等。③赋予辩方的上诉权和异议权。刑事缺席审判在实施的时候会应用必要的惩罚手段,这些手段会为被告人上诉提供支持。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双方的公平对抗,提升诉讼的公正性,对于上诉程序需要额外规定,即赋予缺席被告人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首先,完善上诉制度。当前,上诉期限被界定为十天,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 延长上诉期限。其次,赋予缺席审判被告人的异议权。在审判生效前后需要赋予被告人一定的异议权,但是对于缺席审判的 被告人的异议权则是不能够在任何阶段被允许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形势不容乐观,贪官携巨额赃款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则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不是每一个刑事程序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在解决被告人不到案、不出庭问题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平衡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进。在刑事缺席审查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办法来解决难题。打造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国家发展融合的重要关键,在具体实施操作的时候需要顺应世界发展趋势,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增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从而在这一制度的作用下来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
(作者系湖北警官学院学生)
【参考文献】
[1]顾永忠, 张子君.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与特色[J]. 理论学刊, 2019(1):119-126.
[2]杨宇冠, 高童非. 中国特色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J]. 法律适用, 2018, 416(23):15-29.
[3]崔群.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构建[D]. 复旦大学, 2008.
[4]杨基富.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D]. 安徽大学, 2007.
[5]钱涛.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构[D]. 西南政法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