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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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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刑事检察主导责任 不断提升检察产品质量
2020-07-14 17:24:3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文/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林国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精髓,主动适应改革要求,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对此,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探索,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提出“两主一重”,即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中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以审判为重心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浙江省检察院着力深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江苏省检察院要求充分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发挥重要作用;广东省检察院在办案程序、质量效果、方法创新上下足功夫,充分发挥指控犯罪职能等等。这项工作虽然前期在提法上有过不同的声音,但是内容得到普遍认可、成效有目共睹。现在总的提法都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主导责任”这一理念上来。事实上,这一理念的提出反映了深刻的时代背景,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精神,为检察工作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一、压实刑事检察主导责任的实践意义
“主导责任”的提出,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科学回答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检察机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工作目标和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要围绕审判来展开,庭审是审判的关键和决定性环节,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阶段的标准都要向审判看齐,关键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对刑事检察工作而言,面临的形势和肩负的任务很重,尤其是部分案件的侦查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指控犯罪的新要求。而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贯通整个刑事诉讼,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必须向前延伸引导侦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严密起诉审查,做好审前过滤,确保进入审判的案件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带病起诉,为法庭审判打好基础。同时,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过庭审中高质量的控辩对抗,确保法庭公正裁判。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更加突出审查和出庭工作的实质化,变粗放型为精细化,构建与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新型检警、诉审、诉辩关系,以规范传导责任,形成倒逼机制,提高侦查基础质量,确保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二、履行刑事检察主导责任的具体做法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化”全面实施、内设机构改革完成“重塑性”布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新刑诉法,检察体制改革也逐步进入了深水区。但是,我们从上述改革项目中不难看出,这些改革无不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无不固化于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正如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来就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在推进落实这些改革项目过程中,我们首先突出责任导向,最大限度的把改革的优势释放出来、把检察产品的质量提升上来。
一是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主动与公安、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通报“捕诉一体”工作情况,从法律监督的目的、价值出发,围绕工作衔接的配合协作机制问题,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让“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成为司法机关的共识。既能缓解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实现办案与监督融合发展,又能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
二是坚持“求极致”工作标准履行职责。在证据审查上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在监督审查上覆盖全部诉讼过程,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投入,最大限度的实现办案优质、监督精准。坚持提前介入和后续跟踪相结合,及时、主动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捕后引导侦查。将“捕后侦查”当作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批捕阶段,就按照庭审标准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避免因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隐患。
三是压实责任促进办案与监督相融合。克服“重办案轻监督”的不良倾向,不断细化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监督业务数据作为衡量刑检工作的主要指标。不断筑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让权力和责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倒逼检察官依法开展监督。坚持类案引导与个案指导相结合,对一般违法情形,通过及时沟通反馈,督促落实整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提前介入的形式开展个案指导;在引导取证方面,在“捕”的时候就开始为“诉”做准备,将检察机关的证据意识、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既保证了案件质量,又提高刑事案件诉讼效率。
三、巩固提升检察产品质量的现实路径
检察产品的质量,归根结底体现在检察权的全面规法正确行使。正如前面所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是由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性质的规定所决定的。而且,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双向”审查,即一方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纠正诉讼违法情形,可以说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表现为追诉标准的主导、证明活动的主导、程序选择的主导,以及积极主动地对刑事诉讼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一)要聚焦制度建设着力点,构建检察主导标准体系。提供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履行主导责任的指导意见或根本遵循,避免检察人员谈“责任”色变,真正让“刑事犯罪的追诉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的检察地位和作用展现出来,进一步激发检察人员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责任担当。
(二)要聚焦引导侦查重点,有效传导证据标准。针对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以及退而不查等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问题,制定重大敏感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制度、制定普通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标准指引等规范,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向侦查人员有效传导证据标准,促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依规调取证据、审查证据、排除证据。
(三)聚焦权力制约关键点,正确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针对不起诉裁量权不想用、不敢用和适用不均衡的问题,就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等刑事案件,研究制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指导意见,以及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推行公开宣告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聚焦权利保障堵点,推动值班律师职能作用发挥。针对实践中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不到位、职能定位及权利范围存在争议等问题,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制度,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等进行专题研讨,形成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意见,促进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五)聚焦量刑建议难点,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针对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不足,影响认罪认罚主导效果的问题,推动建立检察院、法院横向学习交流制度,力求在量刑建议权上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计算标准、统一宽严尺度,提高量刑建议准确性和刑罚裁量科学性,为检察官主导认罪认罚诉讼,对诉讼结果施加终局性影响提供遵循。
司法产品,经手有责。检察机关需要有这样的勇气和担当,努力在诉讼活动中把主导责任履行好,用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写好法律监督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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