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39个问答帮您了解第30个全国土地日相关知识
2020-06-26 16:39:31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编者按:
6月25日是第30个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全国土地日,其宣传主题为。为了做好第30个全国土地日及《土地管理法》新修改主要内容的宣传工作,黄冈网络传媒中心特约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黄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主任委员黄新国精心编辑了以下39个知识问答,可供各有关单位和广大读者收藏学习参考!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是怎样的?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历史性事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将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也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
2、我国是世界上第几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3、为什么要设立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关心和珍惜土地资源、增强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设立全国土地日,是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引导人们珍惜土地、节约用地、合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4、全国土地日的标识及其含义是什么?
全国土地日的标识全国土地日的标识包含了绿、红、黑三种颜色,突出了时间(6月25日)和行业(经线、纬线、麦穗)。其中,绿色为6.25和经线及纬线,红色麦穗,黑色字“全国土地日”为标志主题。
5、2020年6月25日是第几个全国土地日?2020年6月25日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也是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全国土地日。
6、第30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什么?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7、如何开展好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6月12日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今年土地日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将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加强耕地保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知指出: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对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及各地做好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做法。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土地日宣传主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情况,加强与宣传、网信、广电、教育等部门以及共青团、高校、学会协会等团体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知强调: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多用新媒体方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传递“14亿中国人的饭碗,我们有能力也务必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强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担当,形成上下协同、各方努力、人人尽责、共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局面。
8、《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哪四次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正式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此后,《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四次修改。一是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根据宪法修正案新增“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扫清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拉开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序幕;二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土地基本国策,确立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三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把原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全部修改为“征收”;四是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确立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了土地征收制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提出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同时在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进行了改革创新。
9、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10、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原则是什么?新《土地管理法》修改坚持了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这一原则是由我国所实行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二是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一原则是由我们党的宗旨所决定的;三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这一原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11、新《土地管理法》修改有哪些重大突破?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重点有七个方面:一是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二是改革土地征收制度;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四是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五是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六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七是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12、新《土地管理法》在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在城乡结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13、新《土地管理法》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哪些重大突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14、新《土地管理法》在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15、新《土地管理法》在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正式印发。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16、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作了怎样的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17、新《土地管理法》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方面作了怎样的规定?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18、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并作了怎样的规定?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19、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正式将土地基本国策在法律中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0、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哪些?《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永久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
21、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如何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国家所有土地范围,具体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2、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①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荒山和荒坡。③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2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登记?自2014年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已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由不动产登机构统一办理。因此,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已与现实脱节,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对此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4、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哪些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一直是《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范围。但是,自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以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国家专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党中央有关政策中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区分了家庭承包方式和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二是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明确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三是规定了国有土地的承包,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四是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5、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政府处理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当事人未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三十日”是一个特殊诉讼时效规定,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六个月,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起诉的权利。
26、什么叫耕地?我国现有耕地面积及质量水平怎样的?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和条件。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小于1.0m、北方宽度小于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二级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据新近出版的2020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发布了2019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公报》将全国20.23亿亩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底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平均等级为4.76等,较2014年提升了0.35个等级。其中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6.32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1.24%;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9.47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6.81%;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4.44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1.95%。据悉,2014年原农业部首次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当时全国耕地面积18.26亿亩,其中,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经过几年来的土地综合治理以及农药化肥“双减”,2019年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达6.32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三成以上。这意味着,我国耕地质量有了新的提升。
27、什么是耕地红线? 现行中国耕地红线是多少亿亩?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的数字,有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现行中国耕地红线是18亿亩。
28、全国耕地保有量的情况是怎样的?据2017年2月4日国务院(国发〔2017〕3号)印发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表1主要指标”记载,2015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规划到2020年和203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18.65亿亩(1.24亿公顷)、18.25亿亩(1.22亿公顷)。
29、哪些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目标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2019年2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
30、什么叫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行为。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31、为什么必须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17〕4号文件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32、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牢守住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33、如何加强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34、如何严格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扩大全天候遥感监测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省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5、如何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各省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编制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36、全国土地调查已进行过几次?目前正在开展第几次调查?全国土地调查已进行过2次:第一次是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同意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于1984年5月开始一直到1997年年底结束。第二次是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于2009年完成。目前正在开展第3次调查。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2018年8月29日,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国办函〔2018〕53号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调整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土资源部于 2018年1月11日,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的要求,公开发布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中提出,2018年,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启动,完成遥感数据采集、处理,完成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制作并陆续下发各地开展调查;2019年,完成地方调查任务和国家级核查,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2020年,完成统一时点数据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后发布。
3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宣传口号有哪些?1、统一开展国土调查,摸清自然资源家底2、实事求是调查国土资源,依法科学规划国土空间3、做好国土调查,建设美丽中国4、国土资源家底清,未来发展路径明5、查清国土资源家底,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6、国土调查,利国利民7、山水林田湖草统一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全面覆盖8、认真做好国土调查,全面服务自然资源管理9、做好国土调查,夯实耕地保护基础10、做好国土调查,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11、做好国土调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12、做好国土调查,助力乡村振兴13、真实准确是国土调查生命线14、国土调查要坚决杜绝数据弄虚作假15、依法开展国土调查,坚决杜绝人为干预16、确保国土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38、全国土地日历年的宣传主题是什么?1991年6月25日,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情。1992年6月25日,第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改革。1993年6月25日,第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经济。1994年6月25日,第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市场。1995年6月25日,第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法制。1996年6月25日,第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发展——保护我们的生命线。1997年6月25日,第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国家——爱护我们生命的家园。1998年6月25日,第8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未来——集约用地,造福后代。1999年6月25日,第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行政,合理用地。2000年6月25日,第10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护耕地——为了美好的明天。2001年6月25日,第1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划土地,利国利民。2002年6月25日,第1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2003年6月25日,第1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2004年6月25日,第1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2005年6月25日,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6年6月25日,第1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2007年6月25日,第1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2008年6月25日,第18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2009年6月25日,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2010年6月25日,第20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2011年6月25日,第2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 守红线 惠民生。2012年6月25日,第22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13年6月25日,第23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2014年6月25日,第24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2015年6月25日,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2016年6月25日,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2017年6月25日,第27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6月25日,第28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珍惜土地资源,建设美丽家园。2019年6月25日,第2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2020年6月25日,第30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
39、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口号有哪些?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土地管理法》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4、严守耕地和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5、严格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6、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7、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8、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9、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生态文明的真谛10、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11、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12、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1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14、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15、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6、加强土地资源综合整治,加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17、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8、加强调查监测,摸清国土家底19、统一确权登记,保护土地权益20、深化土地改革,助力乡村振兴21、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22、加强土地监管,严格执法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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