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已在我国探索了18年,但近日新华社调查发现,这个机制似乎还没有“成年”:一方面,因反腐职能从原来的检察院系统转隶到国家监察委系统,目前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暂停使用;另一方面,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关的惩戒体系尚未健全。
行贿人黑名单最早由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2002年率先推出,之后升级为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该档案库原本是由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整理、存储而建立起来的,供全社会查询。
但行贿人黑名单机制有些天生不足,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入库门槛过高——只针对已生效的构成行贿罪等罪的有罪判决。而我们知道,很多行贿违法未必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标准,或者有的是为了更方便地指控腐败犯罪,从而依法对这些行贿予以撤案、不起诉处理。这些都不能进库,就让他们逃出了全社会的审视目光,也让他们对下一次行贿犯罪心存侥幸。其次,行贿人黑名单登记的是企业法人代表,而很多实际控制人通过换马甲的方式逃出黑名单。一旦上了黑名单,就另起炉灶、重新注册新公司。
再加上跟随职能转隶而至的国家级行贿人黑名单暂停使用,这也导致对有些企业和个人的威慑力有限。又因如此,有些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证清白”、出具“无行贿记录证明”才能参与相关工程,又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
缺憾归缺憾,但全国层面的黑名单目前暂停使用,也给了地方探索、系统探索、基层探索更大的空间,让黑名单从“大而全”走到“小而精”,从事后曝光走向事中的监督、事前震慑,让黑名单的震慑效力更加精准化、行业化,更精确地触及利益相关方。比如,海南省对医疗领域商业行贿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和公示、福建厦门集美区的行贿人黑名单库与村两委班子成员选举挂钩等。
本质上,黑名单制度本身的意义还在警示、曝光、谴责,对之前公然以身试法行贿公职人员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社会性负面评价。但这亦有边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黑名单制度不能一棍子将相关企业打死,否则就有“法外施刑”之嫌。
所以,既不能让黑名单制度代替刑事惩罚本身,也要让黑名单制度长出牙齿来,不能变成“网上一挂了之”,要让上黑名单的行贿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在行业内“抬不起头来”,这需要职能机关探索出针对行贿人更精确的处置、曝光手段,做到拳拳到肉。
比如,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36名个人因行贿等问题,被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失信行为“黑名单”,一年内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精准点位上发力,这就是有的放矢。
探索了18年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现在即便不能“大而全”,也应鼓励探索“小而精”,让其发挥的作用更有力更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