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杨少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人民群众发扬见义勇为精神,自觉地与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灾害事故作斗争,既是以德治国的重要方面,也是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推进平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当前,学习贯彻四中全会《决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大力倡导见义勇为,要进一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
见义勇为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之中。传统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见到正义的事情,明知有危险,仍然义无反顾,勇敢作为。”当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与违法犯罪分子或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舍生取义,惩恶扬善。无数英雄儿女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侵害的危机关头,大义凛然,挺身而出,用热血甚至生命维护社会正义,谱写了一曲曲壮丽的生命赞歌。近年来,湖北省相继涌现的荆州“10·24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恩施“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黄玉珍、潜江“全国见义勇为最美人物”秦开美、王林华,就是其中最杰出的代表。
人们需要见义勇为,社会讴歌见义勇为,时代呼唤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是人们最为津津乐道的新闻,见义勇为英雄是人们最为崇拜的偶像。但是,也应该看到,当今社会,也存在不少对身外危险熟视无睹、见义不为的失德现象。2011年,广东佛山两岁小女孩“小悦悦”遭遇车祸之后,有18位市民视若无睹。2014年,山东招远一名女子被邪教凶手残酷杀害,事发现场至少有6名目击者,没有一人伸出援手。这种现象说明,进一步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仍然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的当务之急。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正面引导。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精神是不朽的,见义勇为事业是高尚的”重要论述,统一人们思想、提高人们认识。按照孟建柱同志关于“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对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全社会都要关心见义勇为事业,关心见义勇为英雄,推动见义勇为精神在新形势下不断发扬光大,进一步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社会治安工作格局,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讲清见义勇为意义,形成见义勇为共识,增强见义勇为自觉。要进一步加强典型引导。及时发现、确认见义勇为壮举,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表彰活动,大力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事迹,通过表彰奖励,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培养高尚的道德自觉,真正做到知荣辱、讲正气、敢作为、保平安、促和谐。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见义勇为的时代意义,积极宣传见义勇为英模的先进事迹,积极宣传见义勇为英模的高尚情操,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政策,努力用一流的表达讲好一流的故事,以英模的事迹感染人、吸引人,以崇高的精神激励人、鼓舞人,让人们吸取精神养分,感悟道德力量,让见义勇为精神更加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崇尚正义、追求崇高,在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他人生命财产遭遇危险的关键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争当见义勇为英雄。
二、进一步完善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政策措施
见义勇为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惜牺牲个人利益,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是全社会学习的典范,也是全社会应当关心爱护的群体。在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们、宣传他们、学习他们的同时,也要真诚地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感受到见义勇为的崇高价值。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十分关心爱护,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北京、天津、辽宁、福建、广东、贵州等省市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这些文件、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全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虽经多次修改,至今没有出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差别很大;加之少数地方领导思想重视不够,有的现行保护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目前,见义勇为人员中“一多四少”问题比较突出:“一多”,就是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困难的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5770名受到省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活状况调查,有2920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占被调查人数的50.3%)。“四少”,就是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中评烈士的少(约占6.5%);奖金发放的少;无固定职业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抚恤福利待遇少;获得加害人民事赔偿的少。在不同地区见义勇为“同命不同价”、“同奖不同价”的问题比较突出(多数省份奖金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辽宁省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最多可达120万元),还有个别地方执行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政策“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这些情况说明,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政策,防止见义勇为人员“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仍然是当前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湖北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对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政策高度重视,2014年10月至11月,在书记办公会、委务会上三次听取汇报,省综治办专门给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将修改〈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列入省政府2015年度工作计划的请示》,省综治委还准备将修改《规定》纳入2015年度综治(平安)建设项目管理。要把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修改省奖励保护规定的机会,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政策,着重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奖金偏低、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人员评烈评残难、见义勇为烈士优抚不到位、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困难帮扶不到位、以及在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提供全面的有力的政策支撑。
三、进一步加大见义勇为工作的保障力度
加强保障,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基础。近年来,部分省市区注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切实加大见义勇为工作保障力度,推进了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湖北省在保障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薄弱环节,还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一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湖北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基本实现了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全覆盖,但在99个市(州)辖县市区中只有5个建立了见义勇为促进会。为了全面落实见义勇为“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目标,应尽快实现县级见义勇为机构全覆盖。二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见义勇为保障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基金增值。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近几年在不断增长,省政府每年拨款200万元,截至目前,现有基金在原有基金基础上增长了三倍。但是,由于基金总量不大,收益不高,每年实际用于保护服务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不多,离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三要加大机制创新的力度。要认真回顾和总结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近20年的工作做法,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区的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困难帮扶等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会理事、理事长办公、办公室办公等会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努力把见义勇为工作推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来源:《楚天法治》2015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