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戈 黎小明
石某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打不了电话,更奇怪的是用银行卡取钱,竟然发现自己卡里4000元不见踪影,惊愕之余报了警。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被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10月11日,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在交待其吸毒行为中还供述了其本人另一起盗窃罪行。
2017年5月的某一天,黎某意外捡到了石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在用石某的身份证通过互联网查询得知石某的信用卡上有多笔资金往来后,遂起盗窃之心。5月29日,黎某使用石某的身份证到通城县隽水镇某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6月8日,黎某到该镇城区电信营业大厅使用石某的身份证将石某支付宝绑定的电话号挂失,补办了一张新的电话卡,并于同日登录石某的支付宝,将其账户内3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随后又在石某支付宝“蚂蚁借呗”功能内借得人民币1000元,放在自己的银行卡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黎某吸毒被抓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辑 杨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