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敢骗 客户经理敢借
银行被骗一亿元承兑汇票
(通讯员 朱凛睿 陈冬)私刻印章、变造合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某工贸公司法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了5000万元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该银行主办该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包某,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遂决定对其追诉。2016年6月,刘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开庭,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近日,由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已一审终结,法院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五年。
事情追溯至五年前。2013年,刘某作为公司法人,其公司与上游公司湖北某公司、下游公司湖南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封闭加封协议》。同时,刘某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交易融资购销通业务,由该银行授信开出2倍于保证金面额的承兑汇票,银行直接将汇票送至上游公司,指定从上游公司购进货物销售给下游公司,下游公司收货后直接将货款汇进银行指定账户,形成封闭循环,刘某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银行对刘某公司进行了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其间,银行多次给刘某公司开具亿元承兑汇票,合同正常进行,只是下游公司回款时并非按照合同要求汇进银行指定账户,而是汇进了刘某公司账户。刘某声称货款用于公司临时周转,不会耽误向银行还款。最终,他也遵守约定,在承兑到期之前将回款汇至银行账户。
借高利贷作保 假合同骗6000万元承兑汇票
2014年,刘某公司资金链紧张,周转不灵,刘某把“赚钱”的心思动到了银行承兑汇票上。他计划通过借高利贷作为保证金、造假合同的方式来骗取承兑汇票,再贴现以供公司周转。
拿到承兑汇票后,刘某找到一个刻章的摊位,花80元刻了一枚上游公司的公章,刘某用假公章在收款确认函上盖章后,第二天将收款确认函带给包某。此假公章没有通过银行验印系统,刘某说拿回去再重新盖一下,包某也没有起疑。刘某让刻章人重新刻了一枚公章,印在原收款确认函上,这一次验印系统通过了。
尝到甜头,刘某又一鼓作气伪造了上游公司财务章、法人私章,盖在承兑汇票背书上,并偷偷将6000万元贴现。
刘某尝到甜头 故技重施再骗4000万元承兑汇票
6000万元到手后,刘某先偿还过桥公司3000余万元,
这次,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将承兑汇票送至上游公司,刘某也确实同上游公司进行了交易。但是刘某请上游公司不要发货给下游公司,而是自己去指定地点提货,对方答应了。刘某拿到货物后,将收到的货私下转售。之后,他并没有将货款还给银行,而是留用于公司周转。
刘某供述说,如果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上游公司的货物直接销售给下游公司,作为中游企业,他的公司资金成本较高,利润较少。但是如果自己去提货,拿到市场上销售,利润会多一些。于是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也没有将这些情况告诉银行。
银行得知真相 刘某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起诉
款项未回,银行派员到上、下游公司询问情况,了解到的事实触目惊心。此时,银行才知刘某出具的与上游公司的销售合同是其变造的,他并没有按照与包某的约定,将600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上游公司,而是用私刻印章伪造了上游公司的收款确认函给银行,自己私下将6000万元汇票贴现;刘某出具的与下游公司的销售合同也是变造的,从2014年4月开始,他并未与下游公司做过一起生意。
刘某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造成银行5000万元资金损失。银行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2015年12月,检方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发现案中案 检方追诉银行客户经理包某
2016年6月,刘某涉嫌骗取票据承兑案一审终结。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一个关键问题:主办刘某授信业务的银行客户经理包某,同样应对银行因刘某骗取票据承兑而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据了解,该银行规定,客户经理在上游公司收到货款后,应及时与对方联系,了解发货日期;在下游公司收货后,应及时与其联系,取得收货单据,并督促申请人开具增值发票、核对资金到账等情况。但包某既未核对合同原件,未认真审核申请人刘某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也未进行实地调查审查合同贸易背景真实性,就出具了同意放款的审查意见,没有谨慎履行自身职责。同时,银行在2014年4月16日、17日开具面额为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包某未按照要求将汇票送达上游公司,而是麻痹大意,将汇票直接交给刘某本人,导致刘某未将6000万元汇票交付上游公司,从而得以伪造上游公司收款确认函,骗取银行承兑。因此,作为信贷直接责任人,包某没有按银行相关规定对上游公司履行合同、向下游公司发货以及下游公司回款等事项进行风险管控,也从未向银行汇报过异常情况,对银行5000万元资金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检方介绍,由于在两次授信申请中,前一次6000万元承兑汇票,包某未直接向上游公司送达,导致刘某直接贴现,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而后两笔4000万元承兑汇票已由其他银行人员直接送达,审查意见书上也并非包某签字。经审查,最终检方依法以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包某提起公诉,涉案金额6000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是湖北黄石人,49岁,高中文化。犯罪嫌疑人包某是湖北武汉人,42岁,大学文化。
“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5000万元人民币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以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高达一亿元承兑汇票,而包某对金额如此之高的授信审批这般“随意”,造成银行大额资金损失,实在让人瞠目结舌。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财之道,应该合法,借高利贷、骗取金融票证、骗贷等违法行为皆不可取,迟早会受到惩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该勤勉履职,慎重发放贷款,合规出具金融票证,以防范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