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爱民 熊攀
5月9日,麻城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委托院技术科对“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案情复杂,时间紧急,被鉴定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决定了侦监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
收到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后,技术科高度重视,迅速与某司法鉴定所联系查询相应鉴定资料,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定人汪某因外伤所致右手背皮肤挫裂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b之规定被鉴定人右手背皮肤挫裂伤为轻微伤。
在查阅相关病历后,法医认为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存在客观依据不足。当天下午,被鉴定人汪某到技术科现场进行伤情复查后,法医发现被鉴定人汪某右手背皮肤挫伤瘢痕未达到1cm,不够轻微伤。技术科第一时间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某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合法,在实体上不符合鉴定标准,其结论不可采信。侦监部门在收到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后,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尹某。
严把技术性证据关,维护司法公正。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杜绝一件件错案的发生,为办案部门提供准确有力的保障,是每一名检察技术人员恪守的职责。一直以来,我院技术科办理的各类案件,从未出现冤、假、错案,受到了各级领导、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