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方雪 熊毅
2018年5月14日,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某小区两业主熊某和张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甚至大打出手,经民警耐心调解两人最终和解。
事情要追溯至3月29日,当日下午业主熊某准备开车出门,而一辆本田小车斜着停在路上正好挡住了熊某去路,这时就听到另一名业主张某站在二楼的阳台上对熊某喊道“你不要把车擦了”,熊某只好回道“师傅,你把车子挪一下”,可是张某并不情愿,还对熊某的车技表示不屑,熊某和张某就此争执起来,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员见两人争吵不休便帮熊某将车开了出来。虽然停车问题暂时解决了,但纠纷并没有就这样结束。
自4月1日上午开始,张某只要见了熊某便对其信口谩骂,不仅如此张某对熊某的父母也不放过。5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再次站在二楼窗子处叫骂熊某,熊某实在忍无可忍便来到张某家门口找其理论。熊某正准备进门,张某的妻子彭某拿出手机一阵拍摄并阻止熊某进入,熊某将彭某往屋内推搡,张某见状和熊某再次争执起来。这时熊某的父母也来到张某家门口准备将熊某拉回家,转头过程中张某拿起握力棒对熊某狠打了两下,熊某被彻底激怒于是转身向张某扑去,将张某按在沙发上打了一顿,最后熊某被父母扯开。
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两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随后违法行为人熊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之后,民警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两人同意不进行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并一致申请公安机关调解。由于双方同属一住宅小区居民,殴打事件属邻里纠纷,民警决定对两人采取调解处理。
最后,经过民警的耐心调解,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赔偿对方医药费用并握手言和,调解成功。
警方提醒: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