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戴金海 顿韬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以其传播快、周期短等特点成为人们获取各种信息的重要途径,然而,网络真是言论自由的真空吗?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7年12月22日,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网站上面出现了“黄冈出大事了!!某公司徐某某被查,涉嫌非法集资”等附图文章帖子,原告认为这些内容严重不实并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名誉,于2017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关于要求删除”有关黄冈市某公司及某先生”不实信息的函》,要求被告立即屏蔽和删除相关内容,被告某公司接到原告的函件后,当即对上述内容文章帖子进行了屏蔽删除处理。另原告发现来自国内其他网站社区论坛亦有损害原告的商誉、名誉的帖子,遂于2017年12月23申请黄冈市公证处对“某网”搜索栏上搜索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正,并缴纳了公证费1000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代理合同》及5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复印件,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18万元。被告某公司提交了相关注册用户的后台ID和注册信息截图,认为该帖子是网友自行注册发布,与被告无关。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该相关帖子;还提交了原告举证的其他网站的备案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其他网站上未删除信息的注册单位备案号与被告毫不相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焦点是被告某网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在主体上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本案被告某网公司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某公司接到原告要求删除屏蔽的函件后,并不知道网上帖子内容对原告构成侵权,便立即对相关帖子作出了删除和屏蔽,完全尽到了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国内其他网站论坛的发帖,原告无证据证明是被告所提供。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8万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戴金海表示,自由意味着责任,网上的言论自由也是有一定限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广大网民提供网络服务的同时,要履行好注重审查义务,一旦发现网上帖子内容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便应该立即对相关帖子作出了删除和屏蔽,不能放任网络侵权行为继续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要维护绿色健康网络环境,积极营造和谐网络氛围,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要知法犯法为他人的侵权行为买单。(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