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蔡芬 陈新民
“我还是周一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今天你们就联系我过来调解,没想到这么快就为我解决了困难。”原告谭某向法官如是说。“前后四天时间就解决了,为了这件事我不知道跑了多少趟民政局,前妻也联系不上,你们办事效率高!”
3月26日,团风回龙山法庭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据悉,1991年1月2日,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2002年8月原告谭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也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双方一直认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分别组建了新的家庭,各自生活,相安无事。
直到2018年3月,原告谭某与现任“妻子”所生的儿子在六月份即将中考,因为谭某与现任“妻子”未办理结婚证,孩子不能上户口,上学没有学籍,孩子将不能参加中考。于是谭某携现任“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民政局告知他之前与妻子离婚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故无法与现任“妻子”办理结婚证。谭某多次与民政局沟通都没有结果,再加上原、被告分开时间跨度十几年,原告谭某没有被告陈某任何联系方式。为了解决当务之急,经多方咨询,原告谭某便一纸诉状将被告陈某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回龙山法庭在接到该案得知原告的困难后,迅速派人到被告陈某户籍所在地查找其下落。陈某的母亲得知法院来人找其女儿,担心影响女儿现在幸福的生活,同时对原告谭某多有怨恨,拒绝告知法庭工作人员陈某的住处及联系方式。法官认为本案系多年婚姻纠纷案件,能联系到被告本人更有利于案件顺利解决。经走访周围乡邻,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与被告陈某一起生活的张某的联系方式,通过张某也联系上了被告陈某。
陈某对谭某的离婚诉请却不愿意配合,要以拖延离婚的方式来惩罚原告谭某。因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期间生有两个儿子,“离婚时”虽双方协商一人抚养一个,但“离婚后”原告谭某对大儿子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应有的义务,对二儿子也没有足够的关心,陈某对原告谭某的所作所为心生怨恨。
案件陷入僵局,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由于原、被告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并未解除,被告陈某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涉嫌重婚。法官耐心地与陈某、谭某沟通,从孩子和家庭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陈某愿意与原告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谭某也承诺自愿放弃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3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解除了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
“儿子不用办理休学手续了,可以直接参加中考了,太感谢你们了!”临走时原告谭某再次向法庭干警说道。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双方如要离婚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或到法院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自行解除夫妻事实婚姻关系,不能作为离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此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于同居关系。(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