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程荣
2018年大年初七,也是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团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随着法官一声响亮的法槌声响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原告于2015年委托被告占某帮助其运送货物,并委托其代收货款共计16311元。被告完成运送任务并成功收回货款后,开具了银行交易凭证,承诺自开票之日起15天内支付货款。后来,被告将客户委托代收的货款用于投资酒店经营失败,卷货款逃之夭夭。原告自2015年12月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后,于2017年底具状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委托其代收的货款16311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1000元。
承办法官熊进喜在接到该案后,通过多种方式仍无法找到被告,最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应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送达至被告,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为使得原告的权益得到最及时有效的维护,本院于举证期限截止日即2018年2月2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本案被告占某未出庭,对相关证据及事实的认定,本院将在庭后调查确认,故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是本院新年伊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新年的脚步还未走远,团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已经调整好状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继续奋斗。(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