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孟南 杨柳
1月15日,记者在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被麻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汪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程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
2014年至2016年,汪某某、程某某分别作为各自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镇里负责申报和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冒领、侵吞的手段,各贪污了补助资金58000元和58200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认定犯罪数额标准低于一般犯罪标准。危房改造补助款是国家为改善基层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所专门设立的特定款物,对于被纳入危房改造工程的群众来说,相当于救命钱,但汪某某和程某某却将其视为“唐僧肉”,利用职务便利予以侵吞。这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行为,常常使得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卡在“最后一公里”。
“蝇贪”不除,必成后患。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对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力求达到打击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