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颖茜 汪甜
“谢谢法官,感谢团风法院及时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近日,60多岁的受害人婆婆陈某领到法院送还的赃款4510元,不停向刑庭法官表示感谢。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周某、梅某因手头紧张,骑摩托车在武汉市新洲区至团风县淋山河路段寻找作案对象,当日11时许,周某、梅某发现受害人陈某正从路边经过,脖子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周某、梅某二人趁其不备将其抢走并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抢得的黄金项链在武汉市新洲区某典寄售行出售,获得赃款336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4510元。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寻找被害人了解情况,并积极联系被告人及其家属。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最终,被告人周某、梅某退清该案全部赃款4510元。
12月4日,该院刑庭干警驱车前往淋山河镇原告家中,将赃款送还给原告陈某,陈某十分激动,对团风法院办案效率连连称赞。
该案被告人周某和梅某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分别依法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每人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