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汤冰 饶亚勤
“我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大家的意见。”11月03日上午,武穴市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人民监督员及法学专家到场参与公开审查会,会议由该院侦察监督部业务主任陈杰勋主持。
2017年10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郑席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法寺镇一乡村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横穿马路的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载桂某)发生碰撞。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10月31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主办检察官董志玲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慎重起见,武穴市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审查会,听取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等各方意见。
会上,各方代表均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人民监督员郭太刚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态度诚恳。人民监督员叶留记认为,李某首先是过失犯罪,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性质跟故意犯罪不同,且其真诚悔过,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不批准逮捕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与会人员表示,武穴市检察院这种公开、公正、阳光的案件审查模式,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对案件审查结果更为全面和客观,有力保障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开审查之后,武穴市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公开审查各方的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