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建新
记者近日在团风法院了解到:包工头黎某为32万承包工程工资苦苦找了两年多,因转包人和承包人互相推诿而束手无策,手下的工人又经常找,为此事他一直烦恼。
2013年,某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团风县城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承建。后某建筑公司将此工程又包给周某某施工,周某某承包后,邀请周某合伙。之后,周某某将水、电工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黎某。黎某遂组织水、电工进行施工并完工。2015年2月16日,经结算,尚欠工资32万元,由周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注明代周某某签字。2016年2月5日,工资欠款得到了某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和周某的签字确认。黎某持欠条找周某某、周某和某建筑公司,双方互相推诿,至今工资无着落。黎某遂将周某某、周某和某建筑公司起诉到团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周某欠黎某水、电工工资款,有其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足已认定。某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又发包给无资质的周某某、周某,亦应负相关法律责任。依法判决周某某、周某向原告黎某偿付劳务承包款32万元,某建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该规定,法院支持了黎某的诉讼请求,化解了包工头黎某的烦恼。(编辑 熊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