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蕲春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联系另外四名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到蕲春县捕鸟,在株林镇等地利用粘网、诱鸟器埋设陷阱等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捕的鸟类进行DNA鉴定,所捕鸟的种类为斑文鸟、树鹨、小鹀,其中树鹨、小鹀属国家“三有”野生鸟类。经查,五人共计捕鸟2625只,2019年10月3日,张某某将其中的252只鸟装箱发货出售。同日以上五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15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6月15日,蕲春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吴某某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刑期不等,判处五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本案公告费用1000元。五名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罪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旦受到损害,就会动摇整个生态系统,最终也会威胁到人类自身,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尤其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阶段,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响应国家、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本案五名被告人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依法严惩破坏野物支援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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