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讯(杨芸)2017年12月的一天,黄石港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付娟收到了黄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欧某诈骗案判决书,压在她心头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该案一审由黄石港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黄石港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法院二审后改判欧某构成诈骗罪,刑期也由原来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改为一年。
虽然这只是2017年黄石港区检察院办理的数百件刑事案件中的一件,但窥一斑而知全豹,付娟对检察事业的不忘初心,对待每一起案件都坚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了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犯罪嫌疑人欧某租住被害人的房屋。2012年9月,欧某因无力偿还他人债务,伪造了一本原籍所在地自建房屋的房产证。同年9月24日,欧某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被害人借款2万元并承诺将自建房屋的房产证作抵押担保,经二人协商约定月息1000元,被害人扣除当月利息后在黄石港区赛玛特楼下交给欧某1.9万元,欧某向被害人出具一份2万元的借条。至同年10月30日,欧某再次以同样手段向被害人借款1万元和2万元。
该案由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石港区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欧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接到一审判决后,因该判决定性与检察院指控存在差异,付娟立即开展全面审查,结 合案件证据,有理有据的提出了抗诉理由:
欧某以虚假借款的理由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担保,骗取被害人钱财,向被害人出具借条,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条,不是市场经济交易中的行为,不属于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一审判决认定欧某犯合同诈骗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性错误,量刑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