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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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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电力捕鱼,被起诉得不偿失
2018-01-03 00:22:2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讯(王安云 杨芸)近日,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宣判,袁某作有罪判决。

     案件回顾
     被告人袁某系个体砂站老板,2017年3月29日,因砂站没有生意,闲来无事,带着网购的一组12伏锂电瓶、一台逆变器、电源控制开关以及两根自制竹竿捞网,沿着砂站江边进行电捕鱼。非法捕捞的过程持续十几分钟,因没有捕捞到江鱼,袁某继续沿着砂站江边往上游进行非法捕捞,当到达鄂州杜仕强码头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在禁渔期采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犯罪,破坏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电捕鱼的危害
    1、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直接造成鱼种的数量减少。被电击过的鱼类,不论是成体、幼体,其性腺发育都会受到严重损害,基本失去繁殖能力;利用电力捕捞会导致大鱼小鱼全部昏死,鱼虾绝迹,并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及其他生物的生存。
    2、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实验表明,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3、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极易发生因电鱼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

    检察官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如若遇到电鱼行为,一要先行劝阻,告知行为人电鱼对环境的危害及危险性,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阻,及时向当地水利、公安部门反映。二要坚决抵制购买电获鱼类,让电鱼行为无利可图。三要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电鱼行为无处藏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 彭小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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