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08:44:27 来源: 点击: 0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得到线索,龙舟坪镇白氏坪社区一居民拟占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建设围墙和厂房。
该局内保大队和龙舟坪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查看发现,系原从事花圃养育的居民何某准备将建设补偿用地硬化。这一举动将会影响检测天然气管道焊缝,对天然气输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同时,民警还得知,何某还准备在天然气管道保护五米红线范围内搭建厂房。经现场宣讲法律法规和管道保护的重大意义,何某表示立即停工并恢复原貌。
县天然气管道保护部门也承诺,将向上级汇报何某发展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一起来寻求解决办法。一起可能对能源公共设施造成重大隐患的民事纠纷得以平稳解决。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作者:官纯军 邓迎松(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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