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随着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声法槌敲击,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服由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一审行政公益上诉案当庭宣判。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汪元金出庭支持诉讼。
案件回顾:耕地两次被非法占用 土地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4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湖北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弘公司)在本市鄂城区沙窝乡胡桥村开发普罗旺斯小镇项目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13.22亩建设小区门楼、门卫室等建筑物。原鄂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0月30日对振弘公司作出的鄂州国土资执罚(2015)04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8.3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你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243000元,因该处罚决定未执行到位,鄂城区
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该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落实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2019年3月,鄂城区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案件“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对振弘公司非法占地整改情况开展回访检查,发现原已复耕并种植了油菜的耕地竟再次变成广场、道路、停车位等建筑设施,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立即对周边群众开展调查走访,最终锁定振弘公司2018年3月再次将耕地毁损并占用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事实。发现上述违法情形后,检察官立即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但该局始终以振弘公司没有实施新的占地行为、一事不再罚等理由推脱,因该局怠于履行对振弘公司再次实施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管职责,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鄂城区
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向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本院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仍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振弘公司的违法行为一直得不到查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19年9月29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鄂城区
人民检察院对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一案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1月14日、19日,一审被告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审第三人振弘公司认为振弘公司没有新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18日,由该院副院长刘文俊任审判长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二审中,检察官围绕合议庭归纳的否存在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原一审判决是否属于判非所请三个争议焦点根据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论证,振弘公司对非法退还并复耕地块实施再次的非法占用,并建设了大量非农设施,耕地已不复存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其怠于履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损,该局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经合议庭合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认为振弘公司客观上对同一耕地再次实施了非法占用行为,并新建了广场、道路、停车位等建筑设施,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中也认定振弘公司实施了新的非法占地行为,该局应当履行《土地管理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但其未依法全面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最终当庭宣布纠正一审判决中关于振弘公司没有新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关于判令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案件意义
该案是鄂州市首例进入二审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鄂州市融媒体进行同步直播,最大限度公开案件审理过程,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直行政机关、各区、开发区相关负责人以及全国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百人全程参加了观摩。“检察机关办理的这件公益诉讼案件做得是相当的好,实打实,硬碰硬的契合了本市王立书记‘治庸、提能、问效’三年行动的要求,对于服务本市的三大攻坚战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市政法机关、行政机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参加这次公开庭审,提高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识。”参与庭审观摩后,全国人大代表赵锡伟对检察机关给予了高度点评并表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对全市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意识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助推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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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毅 王嘉烨 周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