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赤壁市新店镇甲村村民邓某找到镇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帮助他调解与新店镇乙村村民周某之间的土地纠纷。原来,在2012年因乙村村民耕种需要用水,不大的水渠,流经甲村后满足不了乙村村民的灌溉需要,后经两村协商对水渠进行加宽、加固,施工后所占用甲村村民邓某的土地,由乙村用别处的土地进行补偿,并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但并未对置换的土地进行详细说明。对置换后的土地邓某也一直没有打理,导致处于半荒废状态,2022年乙村村民周某在询问村组干部后知道这块地是村集体的,就打算整理出这块荒地。邓某得知有人在整理自己的土地,急忙过去阻止,并与周某产生激烈争吵,邓某表示土地是自己的,其他人无权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东西,周某反驳说自己问过村组干部,这块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置换的土地没有这么大,不包含这块地。其他村民对此也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因为事隔时间比较久远,村干部也换了人,对争议的土地权属问题都不是很清楚。那份不清不楚的老问题置换协议,也慢慢演变成权属争议新纠纷。
【调解过程】
司法所接到邓某的申请后仔细查看了土地置换协议,并询问这十年来乙村有没有对置换后的土地存在异议,在得到邓某否定的答复后,对争议的原因和处理的方法有了大致的思路。
没有实地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司法所干部主动联系周某,周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时提出村里与邓某确实是置换过土地,但范围没有那么大,同意到争议现场去查看。因为争议的土地涉及两个村的土地权属问题,在联系两个村的党支部书记后,一同去了现场。首先,现场查看了置换后的土地,邓某和周某各自指出土地的范围,两位书记也对权属问题不是很清楚,司法所干部提议去改造的水渠,看看水渠改造时所占邓某的土地有多大。由于改造的水渠距离较长,加上一些路段已经无法探查,只能估算出改造水渠时占用邓某的土地大致面积,但双方对此争议仍然存在。
群力群策化矛盾,正当事情进展受阻时,司法所干部想到只有当事人对置换协议签订时的情况最熟悉,在得知还有一位乙村的当事人在世时,就立刻让乙村党支部书记与其取得联系,电话得知当年因为水源问题,提出改造水渠,也是希望多补偿一些土地,使得事情能够更好的落实,而且具体补偿的土地范围就是邓某所说的。
【调解结果】
经过司法所的现场调查走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1、明确争议土地归属权为邓某所有,并附上详细区域图;2、土地上的种植物作价500元卖给邓某;3.在邓某办理土地权属证时乙村要积极配合。在调解协议书上邓某、周某,两位村党支部书记共同签字。各方表示,都是乡里乡亲,没有争议最好,会严格遵守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因为群众合同规范化意识不强,签订的一些瑕疵协议,导致后续产生了诸多纠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互换田地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出现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花费各级部门很多精力,有些因年代久远,或随着当事人的去世,对权属问题变得无从考证。面对群众这些疑、难、急的问题,司法部门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现地调查、主动走访,切实掌握多方情况,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用情、用理,使各方都满意,真正做到解民之忧、纾民之难。
(赤壁市司法局 来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