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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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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上门入矫显温情 灵活执法暖人心
2022-06-15 12:45:4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贯彻落实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要求,蕲春县司法局立足工作职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2022年6月6日,蕲春县司法局青石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为社区矫正对象梅某某办理入矫报到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梅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梅某某在判决前脑卒中,且高血压1级(高危组),经抢救治疗回家至今卧床休养,到我局入矫报到存在困难。我局社矫办工作人员将此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性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梅某某能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人性化“上门入矫”。
  6月6日上午,青石司法所3名工作人员赶到梅某某家中,向其说明来意。梅某某及其哥哥、弟媳对判决很是抵触,认为就是喝酒骑摩托车这点小事,又没有发生事故,公安、法院和司法局都来找他们干什么。司法所所长方文灵同志耐心地跟他们讲解何为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性、为何要进行社区矫正等等。在所长耐心解释下,社区矫正对象梅某某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不再抵触,梅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一定会配合司法所工作,接受社区矫正。
  随后,工作人员对梅某某进行了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对其生活、思想、家庭情况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详细的了解。向其解读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监管纪律,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书》。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治调主任、梅某某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的监督下,梅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定位监管告知书》《接受定位监管承诺书》等文书材料上签字画押。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梅某某身体状况较差,青石司法所上报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为梅某某办理了免除集中学习与社会劳动。
  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对象梅某某及其家属、村干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积极配合司法局和青石司法所的监管工作。
  针对特殊社区矫正对象,蕲春县司法局通过人性化执法,让社区矫正对象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管的自觉性,提升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效。
  (王静 方文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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