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在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的指导下,通城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意见(试行)>的工作提示函》,对承办法官、书记员、技术运维人员在庭审录音录像中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庭审录音录像的案件类型和应用尽用的适用原则,同时对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并规定了新模式使用的考核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置方案。
近日,通城法院北港法庭和麦市法庭在学习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意见(试行)>的工作提示函》后,分别采用庭审录音录像记录替代书记员庭审笔录的方式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北港法庭庭审
麦市法庭庭审
试点的两件案件均为适用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争议较小,事实较为清楚。在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记录的前提下,承办法官读完宣布词后,庭审正式开始。两起案件庭审全过程书记员仅需操作庭审录音录像系统,让法官和当事人实现了流畅对话。同时为方便庭后查阅,书记员将庭审流程的时间节点和审理要点记录了下来。
要点式庭审记录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仅用时10分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仅用时20分钟,庭审录音录像中,法官不再需要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当事人也不需要重复陈述,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也省掉了核对签阅笔录这一环节,实现了“到庭即开庭、审完即离开”。总体上,新模式下的庭审过程更加高效、客观,庭审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完整。
图为当事人签署庭审笔录确认书
庭审笔录确认书
下一步,通城法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同时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全面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审判能力再上新台阶。
(廖维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