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黄梅县黄梅镇某小区业主李某向县信访局和黄梅司法所工作人员连声道谢,称上访没有解决的问题被人民调解解决了,彻底搬开了压在她心头的一块大石头。
黄梅县黄梅镇某小区业主李某是该小区133、135、136号门面商铺业主。商铺建成之初,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各门面房业主签订整体托管协议,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商业营运公司统一对外招租,按期向业主返还租金。李某所有的“133”号商铺也在托管之列。2021年3月整体托管期满,某置业有限公司将门面房逐一交还原业主,李某的3间门面房中的2间(135、136号)已经交还,但“133”号商铺因苹果专卖店续租一年的期限未满,未能返还李某。今年1月1日,某银行与李某订立租赁协议,租赁了李某名下的133、135、136号门面商铺和相邻的第三人杨某的两间商铺一起开办营业厅,协议期限六年。由于苹果专卖店续租期限2022年9月才到期,李某无法向某银行交付133号商铺。为此李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发生纠纷。李某认为置业公司的苹果专卖店延期,打乱了自己的经营计划,给正常经营带来了困难,造成了经济损失,置业公司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置业公司则认为苹果店的延期在双方合同规定的范围,完全没有违约,不存在赔偿经济损失之说。双方争执不下,恶语相向,怨恨越结越深。为了解决问题,元月以来,李某多次到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问题。信访局负责同志热情接待了她,耐心细致告诉李某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依法进行。信访局负责同志还为她找来了值班律师。李某信访不信法,固执地以为信访干部是推卸责任,继续坚持上访。直至有一次领导接访日碰到县委刘欲晓书记。刘书记认真听了李某的陈述,非常重视,指示信访局、李某所在社区以及律师深入调查,妥善解决问题。得到信访局、社区和李某的同意,黄梅司法所介入调解。
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人民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产权范围内将紧邻135、136、137、138号四间商铺南侧天井过道划出70平方米面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由李某享有使用权,李某在上述期限内可对外租赁,取得的收益全部归李某享有。上述70平方米面积,李某根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相应改造,但必须事先书面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报备,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70平方米面积之内的改造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所有的133号商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权由某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可对外租赁。
(黎石国 北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