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宣判一起挪用资金罪案。该案系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细化“缺席审判”有关诉讼程序以来,黄梅法院首例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而进行缺席审判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在湖北某建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期间,先后2次挪用该公司公款共计5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口头承诺将向湖北某建筑公司归还公款,但实际未归还,且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该公司离职。
因被告人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经黄冈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认定潘黎无受审能力,黄梅法院遂以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中止案件审理。六个月后,被告人潘某仍无法出庭,经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该案恢复审理后,黄梅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下,为其指定了辩护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身为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该公司会计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黄梅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
该案的成功审判,是黄梅法院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落地落实“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体现,既有效破解了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造成的诉讼迟滞“顽疾”,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
(吴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