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浠水县法院司法警察在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通过X光机发现一女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小挎包内有疑似违禁刀具,通过手工检查,当场查获水果刀具一把。
经询问,该当事人系来法院办理案件申请执行业务,水果刀是她平时习惯随身携带的,因不了解法院安检程序,故未将水果刀提前取出。值班法警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将刀具予以收缴,在查明其身上再无其它违禁物品后,方准许其进入,随后对其在立案大厅的活动进行了全过程监察直至其安全离开法院。
近年来,浠水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认真履职,始终高度重视机关安全工作,将安检作为警务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抓规范、抓细节、抓落实,对出入审判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坚持做到“逢进必检、逢物必查”,将安全隐患拒之门外,消弭于无形,确保机关安全工作“零事故”。
特别提醒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龙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