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倾情调解一起身患重病的特殊当事人之间的劳务纠纷案件,定分止争,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
该起劳务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仅为11200元。被告刘某系一乡村小包工头,平时揽活,常交原告赵某承做。本次纠纷起因,系原告承接了被告某工地铝合金窗户安装,工作完工后,因劳务款未支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前了解到,被告未支付劳务款起因于在合作过程中,原告在被告其他工地上的工作存在瑕疵,导致被告向业主承担了部分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案涉农民工的劳务报酬问题,所欠劳务款凝结了当事人的辛苦和血汗。涉案标的额虽不大,但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针对上述情况,为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累,法官决定“一揽子”解决案内案外纠纷,还当事人宁静生活。
同时,法官案前获悉,原告系癌症患者,患贲门癌已作手术切除,现在每天需服药治疗。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及时预定了开庭时间,后为尽早解决当事人间矛盾纠纷,于2022年3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开庭前调解。调解中,又获悉被告刘某在武汉医院刚进行“活检”,亦可能存在癌症病变。面对特殊当事人,承办法官及时向庭长汇报了案情。
该案的特殊性还在于:原告提交的11200元证据中,4200元劳务款欠据由被告出具,被告对此无异议;另7000元的证据系有争议的复印件。原告称,因原、被告是多年合作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平时“做一天就由被告记一天的账”。该复印件是从被告账本上拍下来的,自己未掌握原始证据。调解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该复印件持否认态度,原因是上述“被告在其他工地的活没做好,原告向业主赔了钱”。
综合案情后,承办法官和庭长统一意见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情况,此案办理要竭力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不能机械以案判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遵循依法调解原则下,尽可能的做好矛盾调解和化解工作。就该7000元复印件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法官向被告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当庭耐心释法明理。
最后该案作调解处理。原告承认被告于其他工地替其承担的部分损失,被告当庭向原告转账,支付劳务款8200元,原、被告握手言和,了结此次纷争。
原告代理人被法官的用情调解,倾情化解矛盾纠纷精神所感动,当庭退还了原告部分律师费。
(邓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