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浠水法院民一庭法官以独任方式裁定准予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撤诉,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浠水法院首例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标志着新民诉法在该院逐步实施。
2015年10月、12月,某银行浠水支行向湖北某服饰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00万元,2016年11月,该银行继续为该公司垫付汇票金额299万余元,以上借款本息共计1300余万元。后浙江省某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该债权,因湖北某服饰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浙江省某管理有限公司将湖北某服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1年8月,浠水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被告却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颁布施行。
承办法官决定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该案。
审理中,原告出于案件情况和执行问题向本院申请撤诉。法官以独任方式裁定准予撤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这一规定,扩大了独任审理的适用范围,减少了法院、陪审员之间庭审协调的时间,精简了程序工作,极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黄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