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杨思涵 )“法官,之前我真没想到可能涉嫌拒执罪,我现在想把钱全还了。”4月22日,大冶某超市负责人夏某收到了大冶法院发出的《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后,主动找到执行干警,表示愿意履行法定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22年6月,武汉某商贸公司与大冶某超市签订合同,约定超市将散装区作为该商贸公司的经营场地,合作期间商贸公司持续向超市提供散装休闲食品,超市则按双方约定方式给付代收的营业款。
合同期满后,双方仍继续保持合作经营关系。2024年3月,商贸公司撤柜,后多次向该超市催讨2024年2月1日至3月3日的营业款,未果,故而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超市给付剩余代收营业款共计25000余元。
因超市期限届满未履行,商贸公司于2025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进行线上财产查控,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将办案重心转移为线下调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多次奔波后,执行干警调查到了案件的关键线索:该超市早已被转卖他人,且转卖时间与本案出具判决时间一致。执行干警继续深挖线索,发现超市转卖所得钱款并未汇入夏某账户,而是汇入了其儿子的银行账户,此番操作涉嫌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执行干警收集证据后向夏某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收到预告书后,夏某迫于司法威慑力,当天即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明履行意愿,在干警的组织协调下,夏某将应付款项全部给付完毕,案件顺利执毕。
法官提醒: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夏某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行为,若不及时纠正,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被执行人而言,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不仅能避免承担刑事责任,还能维护自身的信誉和声誉。诚信是立身之本,遵守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