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赤壁城区的华舟社区,原为1967年“三线建设”中兴建的“四四六”军工厂(2003年剥离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后成立,隶属于赤壁市蒲圻街道管辖),现有居民楼34栋,常住人口1213户3808人。该社区建设年代久远,房屋老旧,社区居住大多是退休职工,社区居民与社区物业在服务范围、物业收费标准、居民权益等方面长期存在矛盾。
(赤壁法院赴华舟社区调研)
人民群众的“心上事”当是人民法院的“上心事”。4月13日,在前期实地调研基础上,赤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汤葵,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熊海燕一行赴蒲圻街道华舟社区参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疑会,为居民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湖北省人大代表、华舟社区党支部书记金玲主持答疑会,蒲圻街道、市住建局、市环卫局、市水务集团、湖北长委电力、华舟重工集团、华舟社区等部门干部与业主委员会及部分居民代表和物业公司进行座谈交流。

“信息不对称,物业公司在费用收支、服务质量、维修计划等方面缺乏透明度,导致业主信任缺失;服务标准模糊,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明确,服务标准界定不清晰,双方对服务期望存在偏差,物业服务质量难以满足业主对更好品质生活环境的需求;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运作不规范,难以有效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公司协商;沟通机制不畅,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业主意见难以有效表达,物业公司对业主需求响应不及时;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
座谈交流一开始,赤壁法院法官结合前期调研工作,对小区物业纠纷的形成原因及特点进行了归纳概括,强调指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的良性互动是营造小区和谐氛围、规范物业管理的重要途径。

答疑会上,与会人员集思广益,积极发言,共同围绕物业费收取难、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如何提升、如何构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良好互动、小区治理难题等开展讨论,交流意见并提出建议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于业主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未居住,家中被盗,商户油烟、噪音,其他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种菜、搭建建筑等事由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与相关商户或业主进行了协调,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关于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理由与物业服务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另行主张权利。”
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赤壁法院干警一一耐心解答,结合工作经验提出对策,就反映较多的物业常见问题,提出纠纷解决思路和化解建议,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关心的问题,赤壁法院法官进一步介绍了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的拒交物业费情形。

通过答疑,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对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一致表示今后在遇到问题时将更加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齐心协力打造和谐美丽家园。

会后,为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融入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平台,赤壁法院与华舟社区沟通,在华舟社区综治中心设立法官工作室,让法院能更深入地了解辖区内多发矛盾纠纷和人民群众关心的司法问题,有针对性提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法律需求和工作建议,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源头。
赤壁法院将持续推进法官工作室实质化运行,推动司法服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为平安建设注入更强动能。
(谭韵、邓盼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