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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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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子意外去世,其父母、其妻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
2025-04-14 10:05:21 来源: 点击: 0
基本案情:  两被告涂某、汪某系夫妻,其子涂某某与原告武某于2023年3月2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2023年10月16日,涂某某受案外人雇请,驾驶搅拌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2023年10月22日,涂某、汪某、武某与案外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案外人一次性支付给涂某、汪某、武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30000元,截至诉讼时止涂某、汪某实际收到的赔偿款为680000元,其中支出丧葬费49000元,还有150000元赔偿款暂未给付到位。双方因赔偿款分割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另查明,被告涂某身患2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高血压3级很高危、颈椎病、肾结石等多种疾病。

裁判结果:  孝昌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赔偿款系因涂某某死亡而对其近亲属因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所作的赔偿,不是涂某某的遗产。经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原、被告作为涂某某的近亲属共同在案涉赔偿协议上签名,赔偿款项没有具体细化计算到个人,属于概括性赔偿,难以区分各自应得的份额,因此案涉赔偿款项应当属于原告与两被告一体共同共有。

双方当事人同为涂某某的至亲,本应友好协商合理分配使用死亡赔偿金、和谐相处以告慰亡人,却因此对簿公堂,令人叹息。虽然案涉赔偿款不属于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但是继承法相关规定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参考,同时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紧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年龄、劳动能力、收入水平、身体健康状况,对案涉赔偿款的经济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据此,剔除已经花费的丧葬费49000元,本案实际可以分割的赔偿款为781000元,法院酌定原告武某可分得30%,两被告涂某、汪某共同分得70%。涂某、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死亡赔偿金数额有了大幅提高,因赔偿款分割争执不下而对簿公堂的情况却越来越多。该类型案件容易造成家庭成员之间感情裂痕、矛盾激化等问题,甚至引发极端事件的风险隐患,处理时需要高度重视。

但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能够帮助双方真正地化解心结、定分止争,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安宁。发挥司法裁判对公众的教育指引作用,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引导相关权利人回归理性、积极友善处理相关事宜,大力弘扬善良风俗,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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