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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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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非美味,获利变“获刑”
2025-04-10 08:51:37 来源: 点击: 0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近日,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
    “经常有顾客来问有没有野味,店里搞点野味更能吸引人。”王某在建始县经营一家餐饮店,为提升经营效益,满足顾客食用野生动物的需求,王某授意店内采购员张某收购野生动物。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二人在明知餐饮店禁止加工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王锦蛇2条、五步蛇1条。“新菜品”的开发让餐饮店的生意越来越好,也让王某和张某更加肆无忌惮。
    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二人陆续收购王锦蛇、五步蛇、黄麂、果子狸、华南兔、华东环颈雉、红白鼹鼠、斑鸠等野生动物共计140余只,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加工后售卖,违法所得人民币约2万元。
    案发后,二人自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行事责任。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摒弃“野味滋补”错误观念,野生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不能滋补身体,反而可能感染疾病,危害健康。 切勿为牟利挺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终将受到法律严惩,最终吃货变“吃祸”、获利变“获刑”。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
​(崔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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