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不起诉,但是罚款少不了。犯了错就要承担后果,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能动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心思。"3月25日,在蕲春县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因非法采矿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等三人欣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当日缴纳罚款11万余元。
2021年,王某等三人在承接某建设所需石料供应工程中,违反规定私自开采并向私人出售砂石料,从中谋取不法利益22万余元。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王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三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三人不起诉。
然而,对于这三人来说,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作出此决定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为解决"不刑不罚"问题,又防止"不刑就行"倾向,行政检察部检察官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围绕三人非法采矿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处罚记录和处罚时效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三人未取得许可开采石料并向私人出售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8日,行政检察部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意见发出后,该院与行政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沟通,持续关注行政处罚进展情况。12月10日,行政机关回复已于11月27日对三人合伙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立案查处。
因案情较为复杂,相关行政机关超过3个月办案期限仍未作出行政处罚,该院在制发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同时,由检察官与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违法情节、证据采信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沟通,梳理出三人私自出售砂石的金额并依据该金额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相关行政机关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没收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所得22万元的基础上,再对三人处以50%罚款,计11万余元,并表示将加强业务培训,增强办案能力,防止类似逾期办理案件情况的发生。
办案检察官表示,矿产资源是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和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办理非法采矿反向衔接案件中要全面了解违法事实,提升意见制发精准度。制发检察意见后,要增强"全链条"监督意识,有效延伸监督触角,通过积极跟进,了解行政立案、调查、处罚全过程,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反馈,避免"发而不回"、"纸面处罚"等现象发生,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彭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