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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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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车,故意压低价格予以收购,违法!
2025-03-07 18:14:4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男子贪图便宜予以收购,最终身陷囹圄。近日,经黄梅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干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4年7月某日凌晨,余某(已判刑)在街上闲逛时发现一辆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趁着天色昏暗将车辆盗走。
  等到早上,余某便向被告人干某打了一通电话,声称要变卖摩托车,干某便让余某将车带到店里见面查验。二人见面后,看着成色较新的车辆,干某心里明白这车来路不正,并未核实余某身份及车辆购买记录、发票、合格证等合格凭证,同时还故意压低价格,余某急于出手便同意以260元的价格出售摩托车。交易成功后,因为没有车钥匙,干某便将车辆的大灯外壳拆开,通过接线的方式启动车辆,将车辆骑行至其租赁的商铺内藏匿。
  没过几天,余某再次联系干某变卖电动车,干某见面查验后以200元的低价取得车辆,并以同样的方式将车辆骑行至其住宅内藏匿。
  不久后,民警在干某租赁的商铺和家中查获被盗车辆,经相关机构认定,其收购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分别价值4370元、2143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干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从事收购行业人员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保持警惕,了解清楚物品的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者来路不正,如摩托车、电车缺少购买凭证的,机动车零部件出售难以说明来源的,应当拒绝收购。发现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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