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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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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陷阱,警惕成为洗钱团伙的帮凶!
2024-12-30 20:38:3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无抵押、免担保、零门槛、快到账。”世界上真有这么好的事吗?凡是无条件的交易均需警惕,切莫因缺钱成为洗钱团伙的帮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吕某富、熊某龙、金某晨、陈某福、朱某伟明知出售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持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出售给“韦先生”为“澳门新葡京”等网络赌博平台流转赌资。五被告人银行卡共计流入资金人民币五千万余元。
       被告人熊某龙说:“我没钱用了,而且我以前分期买手机有过逾期还款的记录,所以我认为我在银行办不成贷款。有一天,我在路边捡到一张卡片,上面写着无抵押贷款,我就打电话过去了,然后对方带我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又带我到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网银服务,银行卡绑定的也是新办理的电话号码,办理好后对方说要用银行卡先过流水才能办理贷款,就这样,我把这张银行卡、网银密码和办理的手机号码都给他了,我的贷款也没办下来。”
【裁判结果】
       通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富、熊某龙、金某晨、陈某福、朱某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吕某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诈骗分子以可以办理低息贷款但是当事人流水额度不够,需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包装,走流水提高贷款额度、刷流水为征信洗白等为由,诱导当事人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犯罪团伙,并提供刷脸验核、取现等服务,从而帮助犯罪团伙完成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看到“零门槛”、“无抵押贷款”等等关键词的贷款广告,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记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沦为洗钱团伙的帮凶。
【普法课堂】帮信罪常见类型
       1.“两类”卡: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2.“跑分”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者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李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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